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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2014-04-30 12:2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4月29日 记者袁定波见习记者王开广 为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据悉,这6类减刑、假释案件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孙军工介绍说,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针对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司法解释还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并且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孙军工说。

该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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