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孝被诉解除收养关系 房屋拆迁为争房产状告养父母
本网讯 养子不孝,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解除了收养关系。然而,时隔十几年后,因老房屋拆迁,面对补偿的两套商品房,不孝养子又将养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钱老夫妇在婚后曾生有一子,但不幸夭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下,1970年两夫妇收养了一子取名钱磊,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儿女双全钱老夫妇非常知足,对钱磊也是视如己出,非常疼爱。1990年,钱磊参加工作,但仍与老两口住在一起。1994年钱老一家人将老房子重新翻建了一番,过了不久钱磊在这套新房里娶妻生子。 但是,据两位老人陈述,钱磊自工作以来从未给过自己的养父母一分钱,就连父母生病的医疗费也不愿承担。钱老夫妇两人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对钱磊彻底失去了希望,他们于2000年将钱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自此,钱磊搬离老房双方再无来往。然而,事隔十几年以后,一纸诉状又让双方对簿公堂。 原来,钱老的房子因拆迁安置了两套商品房,钱磊听说后认为老房也有自己的份额遂将二老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商品房份额。庭审中,钱磊述称自己工作以后才翻建的老房,对老房的建造也有出资份额,而被告钱老夫妇则称钱磊从未对老房翻建做出贡献,不应分房给他。 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法院认为,因我国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而原告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为老房地址,原被告之间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户籍所在地没有改变,因此对该宅基地,原被告均有使用权,而关于翻建的新房,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房屋的唯一出资方,而该房屋建造时原告已经参加工作四年有工作收入,且与两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可合理推断其也是该房产的出资人,即涉案房产应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据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作为房屋份额的补偿款。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本案中,曾经是父母及子女关系的钱老夫妇与钱磊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对老房的宅基地共同共有,在老房翻建时钱磊已经工作了四年,有了自己的收入,应推定其对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其对房屋应该有自己的份额,双方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但双方对该房屋的份额并没有进行分割,老房拆迁安置的新房也应有钱磊的份额,考虑到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房屋应分给二老,再由二老给予钱磊部分钱款作为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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