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对失独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机制

2014-04-28 12:33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

□龙敏飞

本网讯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表示,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4月27日《新京报》)。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据悉,我国2002年第一次做失独家庭调查,当时大概有30多万户失独家庭;如今,专家测算有100万户失独家庭,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这意味着,失独家庭已经演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

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家庭,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承受没有后代的痛苦,还要饱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绝望。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自然,我国对失独家庭也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但有的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注,而不是对失独父母权利的一种赋予。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模糊其词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没有具体措施。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就是对失独家庭的漠视。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但很显然,卫计委一句“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显然无法给人太大的信心。失独家庭的风险,是摆在眼下的现实难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显然是题中之义,又怎能容后再议呢?

可以说,对失独家庭不仅需要补偿,更需要有全面的保障机制,这是失独家庭理应获得的权利。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那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进入一定年纪后,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经济补偿不可或缺,至于资金的来源,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

这些常识,相关部门肯定都知道,相关的决策,也可能会跟上,但我们希望步子能迈得快一点、大一点,能让失独家庭现在就看得见希望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