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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时代不妨多讲讲法理

2014-04-25 12:2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秦平

  本网讯  谁也无法否认,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争议时代。利益多元,争议就会多发,争议解决不好就会激化成冲突,由语言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由个体冲突升级为群体冲突,由微不足道的小事升级为区域甚至是国家民族的大事。

  在争议发生时,作为一个很讲人情的民族,中国人喜欢讲情理,但是情理讲多了也容易过犹不及。情理有时会演变成情绪化,反而挑动事态升级。而且,情理往往立足于个人感受,在不能引发共情的时候,就会让人感到狭隘、矫情,招来更多争议。

  显然,网络是我们这个时代争议的集散地和晴雨表,很多小矛盾在网络情绪化的表达中变成群体大对决,很多人自觉站队、发挥想象、上纲上线,把一点小冲突、小矛盾无限扩大,变成了大奸大恶。

  所以在种情况下,与其过多地以情理挑动情绪,不如讲一讲法理,以法理的理性来平息情理的不理性。有人可能说,法不容情,所以法律是不讲人情的。其实不对,法无外乎人情,法律是最讲情理的,而且法律讲的不是个人的小情理,而是多数人的大情理,所以法律最能引起共情。

  以这两天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内地人与香港人因为幼童街头便溺引发冲突为例,网络调查显示,有八成网友理解内地夫妻在特殊情况下的无奈,无疑数字给了那些情绪化的表达以有力的支持,更坚定了一些人对港人歧视内地人的判断。从社会效果来看,这样的“情理”无益于矛盾的化解,反而对矛盾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类争议,不妨多讲讲法理。

  此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几个层次:一是港人拍摄幼童便溺的行为是否合法?按香港法律人们在公共场所有权拍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因为公共场所本来就不能做隐私的行为,做了隐私的行为是行为人的错误,而非拍摄者的错误。当然,拍摄者如果以此牟利和任意传播肯定也不合法。

  二是幼童街头便溺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香港法律,12岁以下缺乏自控力的幼童在紧急情况下的此类行为不违法,但同时也给监护人设定了必要的条件,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也是情理使然。

  三是事件中的肢体冲突。事情最后对内地夫妇二人不利,并不是因为孩子无知的行为,而是他们自己不够冷静,夫妇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主动与港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争执中肢体冲突绝对是大忌,不仅在香港,在世界各地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就事件本身来讲,法律并不会对夫妇两人造成不利后果,报警和等待警方处理是最好的选择,动辄以武力解决问题的习惯最终害了他们。香港警方的处理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多一些法律思维,相信情理与法理是统一的,在法律框架内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那事情就会顺利得多。急于讲理、急于辩解的结果是,越辩解情绪越激动,辩解升级为争吵,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而一旦到了肢体冲突的层面,所有的情理都将让位于法理,这是底线。

  对网络舆论而言,如果大家都坚持在法理范围内表达,那就没必要上升到“地域歧视”的高度了。当我们把一次偶发的车祸上升为“富二代”对“穷二代”的宣战时,当我们把一次意外的冲突上升为是“贪官”对“百姓”的欺压时,当我们把随便发生在香港街头的小纠纷都演变成港人对内地人的排斥时,我们就正在撕裂社会、制造对立。只有把每一件冲突、纠纷、矛盾都放在法律框架内来衡量,把每一个被加了“标签”的人还原为正常人、普通人,我们的思维才会理性一点、客观一点、公正一点,这些“一点”融汇起来,就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宝贵的和谐。

  无论是在网络中还是现实中,人们都无法回避争议。处理争议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让争议升级,而不让争议升级是讲理有效,还是讲法更有效,现代社会的人都应该有一个基本判断。

  法治化固然是国家的法治化、政府的法治化,同时也是社会的法治化和人的法治化,而人的法治化必先是思维的法治化。争议的时代,同时也是高扬法治的时代,有必要在我们早已习惯的情理思维之外,多培养一些法理思维,不要让情绪遮蔽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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