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骗取低保等也属诈骗公私财物

2014-04-24 12:4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报告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法律委建议,对草案进行一些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2日下午对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四个解释草案和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三个解释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讨论了有关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解释职权,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与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有利于保障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草案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和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将“直接实施”修改为“实施”。法律委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了社会保险以外,对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最低生活保障等,也应当明确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委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将“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修改为“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草案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论是什么用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而购买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除了为食用而购买外,增加规定为其他用途而购买的具体行为。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修改为“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