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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公司非法使用盗版“西门子”软件判赔八十万

2014-04-23 12:5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4月23日,苏州中院发布了2013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使用盗版软件、冒用同行企业信息、职务发明认定、销售商售假免赔等多个方面。去年,苏州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726件,数量为全省第一。其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88件、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2件。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昆山长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法院判赔金额超过了法定赔偿金额,而备受关注。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系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其前身为UGS公司。涉案NX系列版软件为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维设计工具软件,主要应用于汽车、航空、模具制造等领域。西门子公司曾先后将NX系列软件中的NX2、NX3、NX4、NX5、NX6、NX7、NX7.5以及NX8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注册。被告昆山长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腾公司) 为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生产企业。

  一审期间,经西门子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长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现场查看公司厂区模具事业部电脑五台并将相应的软件使用信息拷入两个U盘经当场封存后带回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内的5台电脑中安装了涉案NX软件,其中4台电脑安装有NX4软件,1台电脑安装有NX7.5软件。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合计200万元。针对经济损失部分,西门子公司提供了销售代理商与买家所签订的NX4及NX7软件的若干购买合同及相应履行依据,并认可以下事实:1.NX系列软件的价格依据不同软件包中所包含的不同模块数量,价格会有差异;2.NX系列软件销售合同中所显示的价格可能包含后期维护服务;3.NX系列软件在高一版本上市后,原版本价格会下浮,在过渡期后原版本将不再公开销售。

  法院审理后判决,长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结合长腾公司企业规模、使用该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以及西门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长腾公司赔偿原告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人80万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系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众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西门子公司作为美国软件著作权人,其享有的涉案软件著作权依法获得了中国法院的司法保护,此为亮点之一。

  亮点之二是涉案赔偿额的确定。由于权利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所受损害或者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在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超过该最高限额酌定赔偿数额。

  该案中,由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机制中包含模块选择、后期维护等因素,且软件升级会带来原版本价格的合理浮动,故权利人提供的涉案证据无法作为准确计算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据。

  但综合现有证据及全案事实,可以证实原告所受实际损害已大幅超过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故法院对赔偿额的确定并没有机械拘泥于法定赔偿额之内,而是妥善考虑相关裁量性因素最终确定了80万元的较高损害赔偿额。该案充分体现出江苏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视同仁保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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