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等
本网讯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以下为公安部令第131号全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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