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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合同范本将推广 游客毁约违约金将降低

2014-04-23 12:04来源:福州晚报浏览:手机版
旅游法旅游法
 

  ■本报首席记者 江海

  本网讯  尽管新《旅游法》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但与之相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台,让旅行社面临尴尬。在此情况下,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四份2014年版示范合同。记者获悉,“升级版”合同不仅大大减轻了游客的负担,实际上也为旅行社的合法经营提供了保障。
     记者昨日从业内获悉,这次新发布的旅游示范合同一共四份,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因为刚发布,本地旅行社尚未开始使用。

  “一旦开始推广,预计本地旅行社会很快铺开。”福州多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新《旅游法》实施之后,由于配套合同没跟上,本地旅行社的普遍做法都是在老版合同上删除一些选项后继续使用。但旧版合同存在着不少和《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即使简单删除一些条款,也可能出现许多漏洞。因为没有合同范本,不少旅行社不得不在老版合同后增加购物和自费的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五花八门,不仅繁琐而且漏洞百出。

  而在新版合同中,新增的附件《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是对原来合同的明确补充。比如在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的时间和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或另行付费的项目,合同中也会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这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都是一个安全的保证。

  对旅行社来说,欢迎新版合同的另一原因是因为有不少条款是他们期待已久的。例如,根据新版合同,今后游客出境游出现“罢机”情况,不肯登机回来的,旅行社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在以前出现这种情况,旅行社往往会陷入纠纷。

  而根据新的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支付违约金。而上述三种违约情形在老版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是50%、60%和80%。对此情况,福州多家旅行社负责人称,每个旅行社都经历过游客临时毁约的情况,虽然新合同范本给旅行社的经营带来压力,有可能增加旅行社的损失,但这毕竟是比较人性化的做法,对游客是一种保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难免的,尤其是出境游方面,提前预订的时间都在半个月以上。

  而如果是旅行社临时毁约,同样要对游客进行赔偿。记者在示范合同中看到,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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