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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争12年医疗损害赔偿案重审开庭

2014-04-22 12:5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时间: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地点: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杜萌 张昊 法制网实习生单玉晓

  今天上午,丹澎、丹湃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父亲丹永安推着坐在轮椅上的丹湃,带着丹澎走进法庭。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8时52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丹澎、丹湃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自2002年进入诉讼程序至今,经过5次鉴定、3级法院数十次开庭,此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后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庭审激辩三大焦点问题

  1993年7月28日,丹澎、丹湃在河南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降生。3天后,这对双胞胎相继出现面色青紫、口唇青紫、口吐黏液、全身抽搐的症状……

  丹永安夫妻不辞辛劳地带着双胞胎儿子奔赴郑州、北京、上海寻医救治,继而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借助法律途径维权。

  审判长归纳原被告双方争执两大焦点时称:一是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与原告的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如何评定;二是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何评定。

  审判长征求双方争议焦点后采纳了原告律师李鹏辉的建议,增添了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性。

  原告方围绕医疗侵权事实问题率先出示双胞胎母亲入院分娩病历、原审司法文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及河南省高院经双方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两份鉴定意见书。

  原告提出患儿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涂改和变动,原告依据卫生部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买易君提供证据表示,医院在两个孩子低度窒息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丹家双胞胎的脑瘫病情。

  针对本案如何定性这一焦点,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在1993年应为医疗事故,当时还没有医疗损害赔偿的说法”。被告由此认为原告所称本案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定性不成立。

  被告代理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制办主任邢和平自诉讼伊始即担任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他在庭审中辩称,“我一直是医院的代理人,各项工作都按照法院要求和诉讼程序来办,不存在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解放区法院一审前已对病历进行保全,案件在后续审理期间也被复印多次,都是按法院要求并且经过原告质证,医务人员不可能存在怠慢、延误诊治行为”。他认为原告方在病历问题上诽谤被告方。

  记者注意到,被告方在庭审中坚称双胞胎患病是因其自身原因。

  拖了12年的案子又重审了近6个半小时。坐在旁听席的丹澎一直低头端详、把玩一支绿色牙刷柄,而穿着开裆裤、歪坐在轮椅上的丹湃不时大声哼叫。

  原告提三百余万赔偿申请

  “你是否还坚持300万元的赔偿请求?”法官当庭问原告方。

  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丹澎、丹湃的两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共计3037989.90元,并向审判长确认这一具体赔偿数字。

  原告律师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意见,主张赔偿费用分为鉴定前和鉴定后,主张鉴定前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三项费用;鉴定后包括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四项费用。原告方还在庭上加以说明,其他没有写明的费用将在证据补充完后或将来发生时另行起诉。

  原告律师提及本案在河南省高院提审期间,被告预先支付过10万元可抵扣。

  谈到丹澎、丹湃的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原告律师提出,丹澎、丹湃在鉴定前一直不能生活自理,需要护理。按照河南省护理行业的平均工资,原告律师提出具体的护理费数额。  此外,原告律师代丹澎、丹湃向被告方主张鉴定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

  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方主张的赔偿费用辩称,原告方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康复费等费用,都是因为丹澎、丹湃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方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询问原告方,鉴定前两个孩子是由谁护理的,护理人的工资、误工费、护理费情况。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介绍,丹澎、丹湃出生后8个月,其生母向法院申请离婚,两个孩子由爷爷、奶奶和父亲照顾。爷爷、奶奶病逝后,丹永安边工作边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亲属们在经济和生活上给予帮助。

  法官向丹永安询问了如何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等问题,还问及在护理期间丹永安所在单位是否出现扣发工资的情形。丹永安回应,下岗5年期间没有发工资。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被告方是否坚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告方表示坚持这一申请,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另行安排质证。

  本报记者关注丹澎、丹湃医疗损害赔偿案已持续9年,相关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这起已历时12年诉讼的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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