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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九化债”职务犯罪陷窝案怪圈

2014-04-22 12:4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湖南省会同县炮团乡原党委书记、原乡长、乡财政所原所长3名干部,因侵吞“普九化债”专项资金近30万元,被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向该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此前,该乡中心小学原校长杨某、原总务主任张某、原会计蒋某同样因套取国家“普九化债”专项资金,被该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移送起诉。

  “‘普九化债’本是国家对各乡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资金扶持,但由于缺乏刚性制度制约,下拨的化债资金在一些环节遭到不同程度的‘劫持’‘吃回扣’‘套取’,有的被各乡镇‘提留’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有的甚至直接用于领导班子挥霍。”对此,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必须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破除“上下勾结、内内勾结、内外勾结、利益均沾”的“抱团取暖”式窝案串案怪圈。

  乡干部套取专项资金

  2008年2月,在会同县开展“普九化债”期间,会同县炮团乡原党委书记伍某安排原乡长陈某、财政所原所长刘某具体负责申报炮团乡政府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教育建设债务。随后,炮团乡政府虚造炮团乡中学教学楼工程欠款25.3万元、炮团乡岩头坪村小学工程欠款7.2万元、炮团乡中心小学修砌球场边台阶工程欠款16万元,虚列王某、蒋某为债权人。为方便领取化债资金,王某、蒋某新开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存折及账户交给陈某保管,后陈某又交给财政局化债办直接主管人员向某(另案处理)保管。经会同县财政局副局长胡某(另案处理)、向某“指点”,炮团乡政府实际套取化债资金共计44.7万元。2009年1月23日,会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支付24.5元“普九化债”资金至王某账户。同年2月20日、2月25日、2月27日、2月28日,向某从王某账户先后4次取现共计12.5万元化债资金。向某根据胡某安排,私分给陈某、胡某各4.1万元,向某分得4.3万元。陈某私分侵吞4.1万元后,又分给伍某、刘某各5000元。

  2009年5月16日,会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支付7.2万元“普九化债”资金至王某账户。第二天,陈某从账户取现1.2万元,王某取现6000元。当日,伍某、陈某、刘某3人私分该笔1.8万元化债资金,每人私分侵吞6000元。同日,会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支付13万元“普九化债”资金至蒋某账户。第二天,刘某将蒋某账户及银行存折交给炮团乡财政所出纳周某,周某遂从蒋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后经伍某、陈某、刘某商议,3人从这笔8万元化债资金中各私分两万元。

  乡学校校长涉嫌贪污

  而在此前不久,炮团乡学校原校长杨某、原总务主任张某、原会计蒋某也因伙同虚报学校债务套取国家“普九化债”专项资金,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04年至2006年期间,会同县炮团乡中心小学应支付炮团乡炮团村五组村民蒋某某材料费及运费16071元,后炮团乡中心小学支付1.3万元。2006年下半年,炮团乡中心小学与炮团乡中学合并为炮团乡学校,炮团乡中心小学尚未支付蒋某某的3071元应由合并后的炮团乡学校负责偿还。2009 年,杨某利用其担任会同县炮团乡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校会计蒋某,采取隐瞒已支付建校工程款的手段,以欠蒋某某建校款为由重复、虚假申报“普九化债”资金1.3万元。2010年5月,杨某、蒋某从会同县财政局兑付“普九化债”资金1.3万元,杨某分得7000元,蒋某分得6000元,上述赃款被杨某、蒋某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2009年10月5日,会同县炮团乡学校与周某签订合同标的为115930元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3月31日,会同县炮团乡学校在第9号记账凭证中支付给周某绿化工程款109998元。2010年9月6日,会同县炮团乡学校与杨某某签订合同标的为13100元的加工安装学生公寓防盗网、晾衣架合同。2010年9月30日,会同县炮团乡学校在第16号记账凭证中支付给杨某某安装学生公寓、晾衣架工程款13100元。然而,这两份合同不属于炮团乡合格学校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杨某利用担任炮团乡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指示安排该校会计蒋某负责收集整理上述两份合同的化债资料。后经杨某、张某、蒋某与炮团乡学校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承建人王某“洽谈”,编造虚假建筑欠款合同,将周某与杨某某承建的项目与王某承建的合格学校项目一同向会同县财政局申报工程结算。2011年11月24日,会同县财政局将185710元化债资金支付到王某的私人账户。同年11月27日,王某从该建行账户转账8.4万元到炮团乡学校总务主任张某的银行账户,后杨某分得3.4万元,张某分得2.8万元,蒋某分得2.2万元。

  管理不规范诱发犯罪

  “‘普九化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乡镇、村社干部上下勾结、内内勾结、内外勾结,达成攻守同盟,主要表现为涉案人之间或涉案人和债权人之间互相勾结,利用政策漏洞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化债资金。”会同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类案件的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假合同、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国家化债资金。从发案规律看,群体性犯罪突出,两人或两人以上形成“利益共同体”实施贪污,整个班子集体作案,往往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谋实施、联合作案,单独作案的比较少见。相对于个体腐败,这些一挖一窝,一牵一串的集体腐败窝案,因共同利益使涉案人员相互“抱团取暖”,往往都是凭着“你行你就上”的哥们儿义气互相提供保护,打击难度更大。

  “从外部原因来说,首先是地方对‘普九化债’资金管理不规范,对化债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该负责人分析说,“其次是‘普九化债’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透明、信息不对称,也让那些‘想喝一杯羹’‘想吃一块唐僧肉’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由于‘普九化债’环节较多,加之资金拨付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财政局、扶贫办、乡镇相关人员‘合作’暗箱操作,联合作案,‘系统性腐败’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据介绍,会同县炮团乡学校原校长杨某、原总务主任张某、原会计蒋某涉嫌贪污“普九化债”专项资金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会同县教育部门召集各乡镇中小学党组成员及领导班子举行通报大会,就全县各中小学“普九化债”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对策,减少暗箱操作,杜绝贪腐漏洞。

  □说“法”

  提高权力透明度斩断“黑手”

  如何破解“普九化债”领域集体窝案、串案多发现象?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敢对“普九化债”资金申报、审核、领取“下黑手”的官员,要提早介入调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在量刑时从重从严,形成威慑,破除窝案串案怪圈。                              阮占江

  链接

  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和请假教师工资,数额达16万余元。2013年12月13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兰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经查,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兰某在担任宜丰县芳溪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芳溪镇小学“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及保管本校请假教师工资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65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兰某退赔了130000元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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