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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检法联合打击环境污染 排放废物将重罚

2014-04-22 12:37来源:郑州晚报浏览:手机版

在学校、医院、小区附近排放废物、毒物将重罚

  本网讯  与显而易见的雾霾相比,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有毒物体常常流淌在我们的饮用水、土壤中,却很难察觉,危害更大。

  为了对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加大打击力度,昨日,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保厅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已正式“试行”。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新规 发现监管失职,将移送检察院

  《意见》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固定证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有条件市县可成立环境保护警务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执法,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成立环境保护警务机构。

  单位犯罪,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对于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排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对排污工作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重大、复杂敏感涉污刑事案件要挂牌督办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对影响重大、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民事案件时,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声音 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罚?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剑非:有这几种情节之一的将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此外,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要予以严惩。

  省环保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国敏: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最近出台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扬尘的管理设在几个部门:市政道路部门、市容绿化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设在住建部门的扬尘办应当对拆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管理。

  关于扬尘能否到公检法进行处理,由于扬尘污染的危害客观上是大面积的,而且很难界定具体危害的多少,利用刑事执法手段(打压)可能有一定难度,但是我们会联合有关部门加大这方面的宣传,进行扬尘综合治理。

  省环保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国敏:针对这种现象,去年6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现在河南省出台《意见》,都是针对从重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作出的司法解释。

  下一步,要规范环保执法行为,现场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特别是通过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现场取证,提高有关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培训专业人员,使他们在取证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对有关证据进一步处理,确保我们取到的证据不仅使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顺利,而且为将来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检察机关如何有效监督?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飞:首先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到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其次,强化法律监督,要监督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查处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防止重罪轻判,错误适用缓减刑等问题,对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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