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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5居民起诉水厂再被拒 专家:法院推脱责任

2014-04-22 12:30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今天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昨天上午,他们也曾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拒绝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兰州人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5居民要求水厂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5位居民的民事诉讼状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为兰州市城关区,仅所属街道不同。鉴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均与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

    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自来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千家万户。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爆炸性新闻一出来,西固区、城关区等好几个地方的市民都在抢购瓶装水,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愤怒。诉讼状中也写道,为此,原告不仅损失了购买矿泉水的费用、一天的工作时间,且“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5位居民中,有环保局退休干部、国企职工、自由职业者。

    “我们虽然只代表个人,但我们想,能不能靠我们几个人先站出来,让大家都认识到公民意识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说。

    起诉两次被拒

    参与诉讼的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没有接收他们的起诉材料,并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认为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作出口头解释,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出具书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为,5位居民提起的诉讼并非公益诉讼,不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他表示,从立案程序来讲,这些受到损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点,5位居民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结果。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当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样,我这个窗口审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如果要以侵权作为诉请理由,要到居民户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追问,“街道法庭再没有拒绝的理由吧?”

    “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位法官补充说。他同时建议,可以到被告方所在地的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下午,城关区法院同样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字裁定。
    专家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兰州中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做法并不妥当。

    “法院‘口头’、且以《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杨素娟说。同是该所副所长的胡静也认为,法院明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兰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念。”胡静认为,从原告递交至法院的民事诉讼状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权而产生的诉讼。

    “原告因为水厂供应可能损害其人身健康的自来水而提起诉讼,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他表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不合适。

    其次,胡静认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书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后上诉必须具备的材料。没有裁定书,就抹杀了原告方日后上诉的可能。”胡静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邱星美表示,兰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在是荒唐,找借口不受理”。

    邱星美说,原告只是针对个人提出的补偿,原告诉讼请求中与“公益”唯一有关的,仅仅是“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一条诉求,事实上也属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之内。“即便法院认为这属于‘公益’,把这一项驳回即可。”

    邱星美说,因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质量标准,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潜在的伤害,“兰州居民就此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她解释了该诉讼中“公益”与“私益”的区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就是该诉讼属于‘私益’的明显标志。”

    邱星美认为,该诉讼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到中院提起诉讼,管辖级别高了,应该先到区法院”。

    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应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法专家表示,法院这是在推脱责任。

    “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提起诉讼的居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明天,他们将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事实上,起诉并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1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吴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区法院的答复。

    “兰州市民如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只能二选一。”杨素娟说,两种诉讼是基于不同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违约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证据相对简单,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杨素娟说。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杨素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问题上,是有利于市民的。

    但同时,杨素娟也表示,目前,被告不十分明朗,损害也还在持续中,因此,她认为,尚不到提起诉讼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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