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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太死亡一年“复活”“签名”委托卖掉生前房产

2014-04-21 12:5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死亡一年多的,竟然“签名”委托他人卖掉生前房产!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死人卖房”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法。

  2011年11月18日,翁女士的老母亲应女士去世。应女士生前位于渝中区菜园坝南区路的房屋给保姆暂住。

  2013年6月初,翁女士路过此地,见一陌生夫妇在老母亲生前房屋住,保姆不见踪迹。翁女士费劲才把事情原委搞清楚——原来2013年3月,老母亲曾“签字”委托他人把房屋卖给了彭先生夫妇。

  2013年7月,翁女士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到了渝中区人民法院,被告还有受委托的“卖房人”秦某、购房人彭先生夫妇等。

  翁女士称,老母亲去世一年多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老母亲生前房屋被过户给他人,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称,卖方和卖方提交的各种材料手续都齐全,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该权属登记行为合法有效。

  受委托的“卖房人”秦某称,2009年曾给10万元钱给应老太买房,但一直没有过户,才通过中介把房屋卖了。

  渝中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3月21日,秦某以去世一年多的应老太和已经去世12年的应老太丈夫蒋先生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彭先生夫妇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应老太的房屋以18.2万元成交。秦某凭着一份2013年3月13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就把房屋在市权属登记中心过户给彭先生夫妇。

  法院认为,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庭审查明证据证实,房屋过户的关键手续公证书是假的,本应撤销房屋登记行为。鉴于购房人彭先生夫妇出于善意,支付购房价格合理,且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013年11月,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应老太的房屋过户给彭先生的行为违法。

  翁女士和重庆地房局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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