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炉"甩团最高可索赔3倍团费
本网讯 中国江苏网4月21日 去年《旅游法》实施后,与之相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台,让业内一线旅行社面临尴尬和焦虑。记者昨日获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扬州现状 旅行社多“凑合”用旧合同 “因为刚刚发布,目前尚未接到通知,一旦接到通知,将尽快在扬州各大旅行社进行推行使用。”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说。 “《旅游法》实施之后,目前扬城旅行社的普遍做法都是:在老版合同上删除一些选项,继续使用。”中国国旅江苏扬州分公司副总吴军告诉记者,旧版合同存在着不少和《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继续沿用,有可能面临违法;如果简单删除,又可能出现许多漏洞。“《旅游法》出台后,为了规范,往往在老版合同后面增加购物和自费的补充协议,但是因为没有范文,有的补充协议就‘五花八门’,不仅繁琐而且漏洞百出。”吴军介绍,新版合同中新增的附件《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是原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都是一个安全的保证。 亮点解读 1 关键词 公德 在古迹刻字涂鸦或被退团 “新版合同按照《旅游法》规定,对违反公德动真格了。”吴军介绍,新版合同中首次明确规定,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旅游者如从事违法或违反公德活动,旅行社有权单方解约,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
“这意味着有游客出现类似西湖洗脚、法国卢浮宫水池中泡脚、埃及卢克索神庙墙面刻字、怀柔慕田峪长城写满了各种外文涂鸦……等违反公德行为,旅行社都可以单方面退团。” 地点、停留时间都写进合同 对比老版合同,新版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也设定了约束性条款。 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新版范本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给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吴军告诉记者,比如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中也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 关键词 滞留 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此次新版合同还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记者发现,合同中明确写明: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将旅游者滞留后的费用进行明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扬州中国旅行社总经理孔劼表示,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牵扯到航空、酒店、地接等各个方面,旅行社很容易和游客发生纠纷,今后双方可以严格按新合同范本执行。 4 关键词 甩团 最高可索赔三倍团费 新版合同中还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这主要是针对甩团现象做出的约束。”吴军介绍,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会向游客索要小费,通常必须支付,此前旅行社一般会按“国际惯例”向游客收取、统一支付。新版出境跟团游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出团前要如实告知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风俗习惯、小费标准,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括导游服务费和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但是不包括境外小费。 |
- 上一篇:旅游新合同"国版"出炉 即将在哈尔滨市推行
- 下一篇:新版30页旅游合同下月启用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08-24
- 超一个月不签合同要付员工双倍工资 09-16
- 背上“竞业限制”小心跳槽跳亏本 10-13
- 新版旅游合同范本首次增加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 04-25
- 口头协议维权难就业别忘签合同 09-16
- 信用卡担保合约 11-02
- 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 12-07
- “零首付”“一折购”买车背后暗藏猫腻 专家:看清合同内容 01-09
- 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11-02
- 写字楼租赁协议书范本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