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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虚假信息仍转发可能构成犯罪

2014-04-20 13:00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宣判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凯、贾晓文第一时间接受了正义网专访,就该案背后的侦办细节与适用法律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秦志晖案将成为审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参考

    记者:结合今日的判决,二位觉得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是否将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一个典型案例?

    李凯:这个案件肯定是典型案件,因为具有较强代表性。这个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秦志晖涉及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二是秦志晖针对包括政府机关和个人在内的多个对象,长期进行网络诽谤;三是秦志晖的数个微博账号拥有的粉丝数量均在万人以上,关注他的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网络大V,这使得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很难被彻底清除,与传统诽谤产生的影响有较大差异。

    贾晓文:这个案件是在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后审理并宣判的首例案件。《司法解释》涉及三个罪名:非法经营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秦志晖案涉及其中两个罪名。所以,此案无疑会成为今后审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参考。

    从三个方面证明秦志晖“明知故犯”

    记者:有网友认为,在网络炒作谣言事件中,自己不是信息的制造者,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因此不必担责。对于这一观点,二位有何看法?

    李凯:根据《司法解释》,对于非直接编造而只是转发虚假信息的,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明知是虚假”。如果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转发,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们把秦志晖的转发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主观上“明知”。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在秦志晖涉案事件中,相关真实信息是存在的;第二,秦志晖拥有在网上核实信息真伪的能力和基本技能;第三,秦志晖无主观意愿去核实信息。

    贾晓文: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根本目的在于规范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如果确定知道消息是虚假的还要传播,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

    记者: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如何在借助新媒体自由表达的同时,坚守住法律的底线?

    贾晓文:即使不是虚假信息的编造者,只是在网络上看到信息的存在,也要考虑到这条信息一旦转发出去,是否会对他人的名誉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对于这样的信息,作为网民在发布前有核实真假的义务。

    李凯:对于一个人在转帖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需要经过缜密的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么简单。如果证明不了是“明知”的话,就不会纳入到刑事追究范围之内。

    秦志晖没有把握好人生方向

    记者:就在被捕前几天,秦志晖还在其QQ空间里写道:“总的来说,我这两年是螺旋上升趋势。生活让我一步步地靠近自己的梦想。”而秦志晖在庭审中表示,希望网络上不再出现第二个“秦火火”。二位如何看待秦志晖思想上的这一转变?

    贾晓文:任何一个年轻人都有权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实现梦想一定要在理性、法治的轨道上,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进行。

    李凯:努力去实现梦想本身没错,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越过了法律底线,即使梦想再美好也没用,面对的将是法律制裁。秦志晖没有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规划和方向。

    记者:作为办案检察官,二位有何体会和感受?

    李凯:秦志晖出现如此结局,跟他对名利的追求有很大关系。他特别渴望得到关注,但却选择了一种非理性的方式。例如对动车事故,他就是想左右舆论引起轰动,使自己名声大振。

    贾晓文:秦志晖学历不高,曾在广东打工,来北京之前,他对自己今后的发展没有明确的想法。但当他接触到网络营销、制造轰动信息等手段后,加上那时恰逢微博盛行,使他认为在微博里找到了能够实现“梦想”的“捷径”。于是,他开始了网络造谣行为。

    净化网络很大程度靠网民自律

    记者:如何才能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净化网络环境?

    李凯:我们在网络空间里仍然要遵循现实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准则,但更多情况下需要网民自律。

    记者:包括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在内,还有哪些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李凯:对网民来说,核实自己所发的负面信息,这个义务不仅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社会道德的要求。网络空间的秩序很大程度需要依靠网民自律、相互监督、自我治理的方式来实现。

    除此之外,还要加大推进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用不同层次的制裁措施和不同强度的处置手段来应对不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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