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纠集团伙实施报复致人重伤被判刑

2014-04-19 13:2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4月18日 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 翟小功 通讯员 吕莹玉 海口一男子怀疑他人盗窃自己财务,警告后反遭到恐吓。为报复,该男子纠集其他两人将他人打成重伤。今日,海口市美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3年1月25日15时,冯某在海口市大致坡镇咸来墟文定横路的家门前,看到符某某从其养殖果子狸的房舍方向走过来,并不时查看周围环境,冯某怀疑符某某想偷其养殖的果子狸,便责问符某某来做什么,并让符某某离开。

  然而,符某某离开后又驾驶摩托车来到冯某家,对冯某进行威胁后驾车离开。气急败坏之下,冯某便打电话召集苏某某、陈某某来其住处,由苏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冯某、陈某某在路上寻找符某某。

  据查,在咸来墟攀丹村路口处找到符某某后,三人将符某某追赶至路边的坡地里,符某某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反抗,冯某见状从地上捡起一根竹筒,用竹筒打符某某的头部和手臂,将符某某的砍刀打掉后,苏某某、陈某某上前对符某某进行殴打,后符某某称家就住在附近,三人便停止殴打离开了现场。

  次日,公安民警在咸来墟抓获冯某、苏某某。经鉴定,符某某伤致头颅部形成硬膜外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行手术开颅治疗,损伤属重伤。2013年4月10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0月23日,符某某因涉嫌盗窃电动车、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

  另外,冯某、苏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符某某在公安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符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符某某对冯某、苏某某、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