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罪与非罪的法庭对抗
本网讯 “有钱而未缴纳出资最多算是欠缴出资,而不是虚假出资,请问谢锦添出资行为虚在哪里?假在哪里?” “试问有被诈骗后不仅不要‘诈骗犯’谢锦添归还被骗的款项,反而继续追加投资购买谢锦添更多的股份,有这样的受害人吗?” …… 今天上午,贵州省普安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锦添涉嫌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的争锋未变。但因去年12月27日第一次开庭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补充证据材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第四次补充侦查,因此,今日控辩双方还就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谢锦添的辩护人当庭指出该案在程序与事实上的诸多疑点,提请法庭审理查明,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展开了激烈的抗辩。 投资损失巨大举报对方合同诈骗 2009年4月20日,谢锦添代表黔西南州佑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佑松公司)与陈某签订《关于绿卯坪矿区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陈某出资750万元占49%的股份,佑松公司以绿卯坪矿区的探采矿权和全部资产出资,占51%的股份,约定成立新公司。 合同签订后,陈某组织人员进入矿山施工,但被佑松公司的原始股东范某等人阻止生产,加上贵州省普安铅矿因改制变更了托管主体等原因,陈某遂要求谢锦添退还其投资。2010年3月5日,谢锦添与陈某签订了退款协议。 然而,在谢锦添退还陈某部分款项后,情况发生了变化。2010年8月30日,普安铅矿的托管单位由原来的普安监狱变成了贵州公信投资有限公司。不久,佑松公司与公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探采矿施工协议。 佑松公司又能采矿了,此时陈某与严某一行专程到江西省寻乌县找到谢锦添,不但不要求谢锦添归还投资款,还要追加投资,收购佑松公司90%的股权。2011年1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黔西南州佑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款协议》,谢锦添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陈某出具了《承诺书》。谢锦添将佑松公司全部委托陈某管理,陈某又组织人员进入绿卯坪矿区采矿。 后来,由于陈某不履行与谢锦添签订的《还款协议》,双方发生纠纷。谢锦添称陈某违反《还款协议》,矿产品卖了钱不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陈某则声称其投资没有收回,损失510万。双方协商不成,谢锦添以佑松公司名义发函贵州省公信投资有限公司,撤销了对陈某的委托授权。贵州公信投资有限公司接函后便以佑松公司多年未年检为由,给佑松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二人矛盾由此升级,陈某便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举报谢锦添合同诈骗,州公安局认定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陈某又转向黔西南州公安局管辖的普安县公安局举报,普安县公安局立案。 普安县公安局先后以谢锦添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虚假出资罪和逃税罪进行了侦查,但最终以谢锦添涉嫌虚假出资罪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侦查机关没有对谢锦添涉嫌虚假出资罪、逃税罪等罪名立案的情况下,便进行侦查,因此而取得的谢锦添涉嫌犯罪的证据,其合法性值得质疑。”辩护人指出。 欠缴出资但未作假算不算虚假出资 “佑松公司至今没有缴纳余下的210万元资本。期间,谢锦添注销公司账户,认缴的90万注册资本去向不明。谢锦添有钱但故意不缴纳出资符合虚假出资的主观要件,不将出资存入公司验资账户是虚假出资的客观行为。”公诉人指出。 据了解,2006年11月7日,谢锦添、曾某、王某、范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佑松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90万元。谢锦添、曾某、王某、范某四人各出资18万元、36万元、18万元、18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分别是20%、40%、20%、20%,其余210万元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清。后来,谢锦添受让曾某40%的股份,总计认缴出资180万元,实际缴纳54万元,欠缴126万元。 谢锦添等四人出资成立佑松公司时,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90万元。本案案发时,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仍然是300万元,实缴资本仍然是90万元。 虽然谢锦添还有126万元出资没有缴清,但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虚假出资呢?辩护人指出,有钱而不缴纳出资最多是欠缴出资或注册资本不到位,而绝不是虚假出资。谢锦添出资行为虚在哪里?假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谢锦添采取了欺骗手段制造其已全额出资的假象?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举出了谢锦添为佑松公司投资近600万元的证据。 合同已有约定的事实是不是隐瞒欺诈 公诉机关指控谢锦添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是:虚构了“佑松公司在贵州省普安铅矿拥有绿卯坪矿区的探采矿权”,隐瞒了“谢锦添代表佑松公司与杨某、贵州省人大机关服务中心矿务部,谢锦添个人与夏某、熊某的合作协议”。 但辩护人认为,佑松公司与普安铅矿的《探采矿协议》和《采矿许可证》均记载绿卯坪矿区的探采矿权属于普安铅矿,基于探采矿协议,佑松公司取得与普安铅矿绿卯坪矿区十年的合作探采矿权。 据了解,谢锦添与其他个人或单位所签订的三份协议都是陈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这说明陈某对上述协议的签订和终止是知情的。另外,谢锦添与夏某、熊某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采矿点与佑松公司承包的普安铅矿绿卯坪矿区无关。 辩护人还认为,三个协议均未影响到谢锦添与陈某的合作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因为陈某从实际接管佑松公司至2011年8月,其经营活动所受到的干扰,不是来自于三个协议三方中的任何一方。 据悉,从陈某与谢锦添签订《关于绿卯坪矿区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开始,到2011年8月,有书面记载的谢锦添与陈某签署的会议纪要、协议达16份。“如果谢锦添具有诈骗的目的,在2009年6月收到陈某545万元投资款后,为什么不逃之夭夭?怎么可能还与陈某频繁磋商各项合作事宜?”辩护人坚定地表示此案仅是一起经济纠纷。 “有诈骗犯骗取了525万元款项后,又与受害人签订还款协议,并实际还款的吗?这样的诈骗符合常理吗?”辩护人当庭指出若认定这些事实为“诈骗”,有违常理。 此外,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就程序是否违法、对谢锦添是否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合议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本案今日没有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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