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百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刑
本网讯 记者杨傲多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罪的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于2012年4月应聘到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医院从事收费员工作。在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在门诊部收款时遇周末或下午4点30分以后银行不办理对公存款业务,而门诊部在这两个时段照常营业,收费员所收当日现金就以单位不成文的予以默认的方式存入收费员个人储蓄账户上,等到下一个工作日再转入本单位账户。被告人付某多次将收取的门诊费挪用,用于购买某理财产品,数日后再赎回将公款上交,理财获利留在账户上。经鉴定,被告人付某用上述手段共计购买理财产品15次,累计挪用人民币168万元,分得红利共计人民币499元。在其单位接到举报后,付某主动交待了单位尚未掌握的她用自己收取并保管的门诊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武侯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2012年4月到2012年11月聘用至门诊部工作期间所收营业款全部上交对公账户,未造成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的理财获利499元人民币已退赃。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现在市场上有许多理财产品,其中许多产品可以随存随取,非常方便。有些人认为,将单位或者公司的资金暂时挪用,用于购买这类理财产品,过两天再全额赎回并不触犯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有三种情形,而本案就符合其中的一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本罪。至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最终是否营利,营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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