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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2013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

2014-04-18 18:4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特于今天发布“国家版权局2013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共同特点为侵权很严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力度大,具有典型意义,它们分别是:

  快播公司、百度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陆续接到优酷、腾讯、乐视、搜狐公司等权利人对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的投诉。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正式立案。调查表明,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扬州“动漫屋”网站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10月,江苏省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根据香港动漫联合会的投诉线索,对“动漫屋”网站(www.dm5.com)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漫画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网站由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创办经营,网站存放数据库的服务器托管于江苏省扬州市,存储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漫画作品。11月6日,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杭州“爆米花”网站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9月,浙江省版权局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投诉线索,对“爆米花”网站(www.baomihua.com)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爆米花”网站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创办,其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上传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其会员在线观看和下载,其中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投诉的《岁月无声》等52部影视作品及《谢谢你给的温柔》等10部音乐视频作品。10月14日,浙江省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浙江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删除侵权影视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投诉线索,对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音乐音像作品从事KTV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曲库存有音乐音像作品6.5万余首,其中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音乐音像作品近5000首,占该单位曲库总数的7.69%。2012-2013年间,该单位利用未取得许可使用权的5000余首音乐音像作品非法经营额达71571元。12月4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作出责令删除侵权作品、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2013年8月6日,山东省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计算机43台。经查,该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9月11日,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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