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检察机关试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本网讯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受害者”是环境,也可以这样做吗? 4月15日,在对一起太湖偷捕案提起公诉追究偷捕者刑责时,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偷捕者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出台后,无锡检察机关首次尝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15日上午,滨湖法院对滨湖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曹文龙、曹文纪、丁仁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决三人承担蠡湖水域生态恢复费用14000元。此前,三人因在太湖大肆偷捕鱼类,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在无锡生活了二十年,孩子也喝太湖水长大,我现在知道电鱼破坏了生态环境,实际上也害了我们自己。”民事判决后,丁仁民的话语中充满了忏悔。在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陪同下,三人当即来到蠡湖边放养了用14000元购买的1018千克鱼苗,以实际行动弥补曾经犯下的罪过。 据了解,无锡市政府每年都会对辖区内太湖水域包括太湖伸入无锡的内湖——蠡湖,进行全面停捕休渔,即使在捕鱼期,也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等方法作业,但却屡禁不止,总有人在禁渔期内偷偷进入封湖区域捕鱼,有的还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为有效保护和修复环太湖区域的生态环境,滨湖区检察院对破坏环太湖水域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012年以来该院批准逮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嫌疑人5件10人,提起公诉6件17人。 但令人痛心的是,对电击捕鱼行为不当回事的仍大有人在。不少人认为这种现象见怪不怪,根本就不是个事儿,更别说会吃官司了。就在几个月前,丁仁民对自己因捕鱼被抓还想不通,“我只是捕了一些很寻常的野鱼而已,一共不过几十公斤,怎么就犯罪了?” 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环境保护研究室主任陈家长介绍,蠡湖水域遭捕捞的鱼类都是渔政部门特地投放的,用于净化水质,进行生态修复。而电捕鱼这种捕捞方式容易损害渔业资源,特别是在鱼类繁衍季节,受电击后会影响孵化,导致鱼体畸形,严重损害生态环境。 “不止步追究刑责以案普法,更通过公益诉讼切实修复环境,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其他行政机关借鉴。”当天,陪同法官、检察官及丁仁民等三被告放养鱼苗后,无锡市农委渔政处周志成如此评价。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收案数量偏少是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虽然新民诉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行政机关还是习惯用行政执法手段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不愿意提起诉讼。”滨湖法院环保庭承办该案的法官朱加嘉介绍说,环境违法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定损难,取证费、鉴定费较高,民间环保组织难以承受等也阻碍着环保公益诉讼。 “因此,此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费用负担、公益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司法尝试和主体示范意义,要比修复部分环境本身更具意义。”朱加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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