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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案第二次开庭

2014-04-17 13:16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4月16日,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双方就案情进行举证质证。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围绕地方标准是否等于农夫标准,事实报道与评论文章是否需要区分等几个问题展开。

  上午9时,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社的代理律师先后进入法庭,记者注意到,双方律师均用旅行箱装着今天举证、质证将用到的证据材料。而摆在法官桌上的证据材料摞起来至少有20多厘米高。

  据了解,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相关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索赔2.1亿元;京华时报社则起诉农夫山泉的一系列声明、宣传内容侵犯了名誉权,索赔1元。在本次开庭前,双方已交换了证据。

  作为原告的农夫山泉提交的最核心的证据便是京华时报从2013年4月10到5月8日期间所刊发的一系列涉及农夫山泉的报道文章,农夫山泉认为,这些报道的主体事实、结论、个别段落细节、标题等方面存在失实,报道的来源模糊不清,评论员文章的观点带有贬损性,甚至报道所配的图片也存在贬损性,构成了对农夫山泉产品名誉权的侵犯。

  对此,京华时报仍然坚持,该报从4月10日起,对于农夫山泉所执行标准的一系列报道,有明确正当的新闻的来源,采编过程合法,不存在虚假新闻的情况。京华时报的报道是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如实反映,不构成对农夫山泉的名誉侵权。此外,京华时报将提交116份证据,以充分证明其报道不存在任何问题,更不存在虚假事实。

  庭审中,农夫山泉一方反复强调,其并不仅仅只执行浙江标准,而是多个标准并行。因此,被告不能仅凭简单的就几个指标的数字,就得出农夫山泉的品质有问题,几个指标的高低不能代表产品质量的高低。

  此外,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刊发的系列文章中,有不少属于评论员文章,即便是评论文章,京华时报刊发时也有明确的审核义务,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

  但京华时报提出,有必要对涉案的评论文章和事实报道进行区分。“涉案报道中,有许多都属于评论员文章,这类文章表达的是一种观点,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即使一些文章中包含部分事实,也是一种述评。文章的核心是表达评论者自己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看法,而且一些评论文章的主题并不针对农夫山泉,而是对地方政府的合理批评和质疑。另外,这些评论文章都是基于关注公共利益的立场,评论内容无虚构的事实,也不含有侮辱的内容而且做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所以这些文章并不构成对农夫山泉名誉权的侵犯。”

  质证过程中,农夫山泉还提出,在京华时报的一系列涉案报道中,多次引用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的观点,而马锦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夫山泉的产品不如自来水。“我们不知道京华时报是否真正采访了马锦亚,即便采访了其本人,他也仅是该协会的秘书长,其是否有资格代表整个协会出来发言表态?”农夫山泉代理人表示,如果此人没有协会授权,则京华时报的标题就涉嫌侵权,且马锦亚的观点已经构成对农夫山泉产品的名誉侵权,京华时报作为媒体,应当承担起审核义务,不经审核就引用错误观点,同样构成侵权。

  对此,京华时报反驳到,涉案报道引用的马锦亚的观点,记者进行了采访,且采访的过程正当,采访内容的真实,对此京华时报将进行举证。马锦亚作为相关负责人,可以代表其所在协会发表意见,报道中也明确点出了马锦亚的确切职务,新闻来源完全合法。马锦亚所在的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也是在民政部备案的合法协会。京华时报引用他的观点,属于对受访人客观陈述的表达和呈现,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质证仍未完成,法院将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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