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周年 百起精神维权胜案仅5例
本网讯 《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周年 谁送来谁监管并未改变 杜绝“被精神病”呼唤鉴定细则 5月1日,酝酿2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迎来正式颁布一周年。根据该法,“被精神病”和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现状被法律明令禁止。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康复和发病报告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上海,一场来自民间,旨在帮助公众了解精神卫生领域的医药和法律常识的研讨会也在进行。神经病与精神病有哪些区别?《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周年带来哪些改变与实践困难?“被精神病”后的纠错又有怎样故事? 闭上双眼,想象你是在一个黑暗封闭房间,被人捆绑着。你可以提出三个请求。然而,会场一片静默,没人应答。 渴望却听不见的“回声” 4月11日,上海。这是一场被称为“精神卫生领域破冰研讨会”的开场。无人应答的小游戏其实是因精神病诊断剥夺话语权,难以听到或听不到当事人、患方的声音的一个体验。 半个月后,《精神卫生法》将颁布一周年,这场研讨会意义特殊。 主持人秋菊说,你不是疯子,却被送进精神病院,无论你说什么都没人相信你,没有回声,可能十几天,甚至十几年。 精神病是神经病吗?能随便在大街上拉一个人去检验是否精神有疾病吗? 面对提问,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与会者会本能地说不,但说不出更详尽的原因。 《精神卫生法》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然而,在大多数“被精神病”亲历者看来,没按标准程序诊断与用药正是造成“被精神病”群体增多的一个关键点。 “医生在诊断前就觉得正常人不会被拉来精神病院。情绪激动一点就是狂躁症。”秋菊说。 在代理徐武“被精神病”诉讼案的公益律师黄雪涛看来:在中国,一个十恶不赦、被判死刑的人都有机会为自己说话,但“被精神病”的人却不能。 百起精神维权胜案仅5例 研讨会的主办方,公益组织“中国精神医学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CNSUP)成立于2012年8月,是一个包括专业人士群体和亲历者群体的民间组织。 根据CNSUP成员调查,中国“被精神病”人群涉及社会各阶层。被精神病的种类约5种:一是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二是被单位作为监护人送进住院;三是上访;四是自愿“被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犯罪后装疯卖傻,逃避法律责任;五是其他疾病被误诊成精神病。 “被精神病”群体回归正常生活,也面临四种难题:邻居的歧视,就业难、结婚难以及在漫长诉讼维权中耗费的金钱与精力。 一名“被精神病”亲历者介绍,正常人长期服用精神药物,身体臃肿,精神混乱也是难免。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前,仅2010年被公开报道的“被精神病”案例有100多个,胜诉案例只有5个。绝大多数“被精神病”案件仍在漫长的诉讼审理过程中。 被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的上海徐武案,从去年5月~12月的等待立案后,在2014年年初开庭前又被通知临时取消。 法治下违规诊疗依旧存在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一个故事,而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不得不面对的困局。” 2012年夏天,北京轰动一时的“被精神病”白领陈丹被父母和“医托”送至北京回龙观医院,强制住进精神科封闭病房近72小时。 2个月后,陈丹起诉医院侵犯人身自由权、自主决定权、身体权。2013年11月,陈丹一审败诉并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对于陈丹来说,《精神卫生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她的事件重演,但还未给予“被精神病者”救济、纠错,甚至从本质上杜绝“被精神病”的利益动机。 陈丹认为,精神病医院暴利医疗费是“被精神病”的经济利益动机。即便上有法律,但在高额利润下,不遵守法律法规,收治违反诊疗原则的患者也在现实存在。 一名来自江苏的与会者透露,在江苏镇江,一名被单位送进精神病院的职工,月医疗费用就达6000元~7000元,相当于处级干部工资。 鉴定细则未出陷入两难 与很多人不同,在中等身材、说话有条理的老王看来,“被精神病”或许不是“不幸”,而是一种不应该的逃脱。 老王的儿子被他妻子同事史女士用绳子活活勒死。 一年前有熟人告诉他,嫌疑人的家属正在运作,要保命。嫌疑人改口说自己有“精神病”,作案期间处于妄想期。随后,一年多,老王放弃工作,自费跑遍全国咨询精神鉴定专家。 然而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我国目前仍没有对精神病诊断和鉴定的细则法规出台。 在庭审上,老王对三份法医对史某的精神鉴定提出了强烈质疑。老王认为,让不是精神病专业出身的法医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本身并不公平。从程序上,第一份鉴定和第三份鉴定有明显不一致的地方,互相打架。 目前,该案至今还没有宣判。唯一让老王感到有效果的是,从开庭前检察机关建议从轻处理,到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老王觉得如果他是法官,他也会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法律依据还是现实问题。 “如果能有精神病鉴定的细则就好了。”老王说。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谁送来谁监护”引辛酸 呼唤自主委托代理人权利 《精神卫生法》出台近一年,曾经历“被精神病”的人如何出院,维护自身权利仍是一大焦点。徐武在精神病院住了10年,希望出院,但他哥哥作为监护人拒绝其出院。而在现实中,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病患者也因家属和社会的拒绝,甚至利益关系,不得不继续住院。 对于这一现象,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据病人家属的陈述和医生的观察。一旦家属虚构了病情,医生无从判断,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应从经济角度给精神病院以制度保证,其次必须将司法程序纳入精神卫生领域。” 黄雪涛说,《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依然会出现拥有较完整社会功能的成年公民被精神科医疗界认为无行为能力。而且短期内估计也不能彻底统一医学标准与法律标准。主要问题是:其一,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其二,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 因此,目前确保非自愿住院人士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绝对有必要。 深圳公益组织衡平机构研究员刘佳佳认为,民诉法第57条把“被精神病”一部分人的诉权交给监护人。实践中,谁送你去精神病院,谁就是你的监护人,没有正当程序,没有利益冲突排除。这么一来,住院者想讨个公道,就要通过送治人实现。这就是民诉法第57条制造的“乌龙”,而且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一部分残疾人。这个不足两行字的条款所引发的辛酸血泪,难以估量。 文、图/本报记者王丹阳(署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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