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拍卖案维持原判 拍卖方未能自证清白
本网讯 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就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杨绛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0万元。 杨绛起诉拍卖公司 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已故)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对方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 此后,杨绛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两被告均辩解未侵权 庭审中,中贸圣佳公司表示,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并未实施拍卖行为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李国强说,他因年事渐高无力保管手中大量收藏品,故逐步转让。去年4月21日,香港某画苑总经理叶某在向他支付50万港元的转让款后,取走相关书信等藏品。其未将信件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且完全出于“妥善处理以便存于后世”的善意。 此外,这些信件的内容多为讨论出版细节、代购或赠阅图书及日常问候等事务性、礼节性内容,不具有文学性和艺术性,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信件内容不涉及隐私,故请求驳回杨绛的全部诉讼请求。 拍卖公司被判赔十万 一审法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绛等人的隐私权,故判决该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媒体上刊登向杨绛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提出上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绛有权依法行使钱瑗的涉案权益,该公司已提前取消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被诉侵权行为,请求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绛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绛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绛等的隐私权。 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晨报记者 颜斐) |
- 公安部:去年共缴获假药3亿多粒 案值达22亿元 01-22
- 西宁一律师知法犯法涉嫌诈骗受害人81万被捕 11-19
- 假军人诈骗5千万获刑15年半 获得谅解从轻处罚 04-02
- 重庆宣判销售假“香港黄道益活络油”案 06-11
- 80后父母2.5万将女儿“送”人 双双获刑 07-15
- 北京去年364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刑 刘志军等获刑 01-20
- 湖南一副所长与人合谋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获刑 10-08
- 海口一成人用品商店老板贩卖假冒性保健药品获刑 12-24
- 银行经理“偷”客户密码 挪用700万炒股 被判有期徒刑18年 02-17
- 男子求复婚不成掐死前妻 前岳父母索赔80多万元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