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访谈 >

发改委出台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办法 10亿美元以下实行备案制

2014-04-11 13:26来源:中国广播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为详细了解《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请问《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21号令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对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趋势,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并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明确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为此,有必要对21号令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做好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提高便利化水平。

问: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我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2012年11月有关省市开展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我委核准或由我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我委核准,属于我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核准备案办法》对我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维护境外投资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

问:对于申请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哪些方面来进行审核,为什么要将“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也作为审核的条件之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外部要素。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多数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和国际经验,一些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仍有企业超出自身实力对外承诺重大投资项目,同时我委负责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又往往是多双边政府关注的重要合作事项,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对项目最终无法履约,不仅企业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损失,同时极易导致声誉受损。如处理不当,也会演变为影响多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外部要素。

同时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不仅是国务院法规明确规定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是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担的一项公共服务,核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实现与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问:许多企业关心项目办理时限的问题,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分别需要多长时间?

答:《核准备案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材料补正后,我委正式受理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许多企业对委托评估不太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委托评估主要是限于个别外部要素复杂、敏感的项目,并且均由我委承担评估费用,绝大多数境外投资项目都不涉及委托评估。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问:本次简政放权后,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想了解一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备案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进一步推进便利化?

答:首先是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按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化服务,我委正在开发全国境外投资网上备案系统,利用互联网进行备案,申报单位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申请,并可实时跟踪项目办理进程,按照目前系统建设的进度,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上线运行。届时,将大幅提升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问:我们还注意到,《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等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的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培育和引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已累计对外商签13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9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用好这些协定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扩大商签的国家范围。同时,继续建立和完善与重点国家政府间投资促进合作机制,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并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投资保护主义行为。二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要继续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指引,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和中介服务。整合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服务。积极发展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各类中介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发挥好自律、协调服务功能。四是要规范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宗教及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