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深圳一卤水经营者超标添加亚硝酸钠被判刑

2014-04-11 13:0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深圳4月11日电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 许晓妍 深圳市一名卤水经营者,为给卤水食品上色以提升卖相吸引消费者,便超标添加亚硝酸钠,近日,其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2012年4月起,谢某妮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的住处生产卤水食品并对外销售,为更好的给这些卤水食品上色以提升卖相吸引消费者,谢某妮在其中超标添加亚硝酸钠。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谢某妮的上述行为,当场查获亚硝酸钠等物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谢某妮生产、销售的卤水食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为72mg/k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30mg/kg)。

国家之所以严格控制亚硝酸钠在食品中的投放量和残留量,是因为亚硝酸钠如果被超量添加对人体有害,甚至会导致食物中毒,长期超量食用更有可能致癌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