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本网讯 南昌判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漠视健康渴望金钱供体多为90后 通过QQ在互联网上招揽“供体”,然后邀其在出租房内“圈养”,寻找到买家后,便以2万元的价格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肾脏,从而牟取暴利。 4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陈小甘(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该案在南昌市尚首例。 自愿入伙“黑中介” 经查,1979年出生的陈小甘系甘肃省人。2010年年底,由于手头缺钱,陈小甘经朋友介绍,发现可以卖肾换钱,于是找到吴成(化名,已判刑),表示自己愿意卖一个肾脏。 价钱谈妥后,吴成在一家没有手术资质的医院给陈小甘安排了手术,但事后陈却没有拿到说好的钱款。经多次催要,吴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看到陈小甘没有工作,吴成于是拉他入伙,没有经济来源的陈小甘欣然接受这份来钱快的“差事”。 2011年5月、6月间,两人就贩卖人体器官的分工、买卖流程、买卖价格和报酬等事宜进行具体沟通,商定由陈小甘负责寻找出卖器官的人(即“供体”),在南昌“圈养”,配型合格后送交吴成,然后由吴成负责联系医生对“供体”实施摘除器官手术。 通过QQ招揽“供体” 陈小甘入伙后的主要任务是寻找“供体”,并负责“供体”的吃住和身体检查。据了解,通常一个“供体”能获得2万元的卖肾款,而陈和吴作为中介,则可以获得买肾方几十万元的买肾款。 从2011年8月起,陈小甘利用网络游戏和网络QQ交友途径,散播消息说有想卖肾的可以找他联系。由于网络环境复杂,时常有急需用钱的年轻人,所以陈小甘总能轻松找到“供体”。 万某即是众多“供体”中的一个。1992年出生的他系江西省抚州市。2012年年初,因奶奶病重急需用钱,万某抱着了解一下的心态添加陈小甘为QQ好友。陈告诉万某,卖一个肾对身体不会有什么严重影响。 在陈的怂恿下,万某答应以2万元价格卖肾。万某来到南昌后,陈小甘排其入住一出租房内“圈养”。万某发现,出租房内住着6个“供体”,彼此之间很少说话,唯一的任务就是吃饭、休息。 半个月后,陈小甘带万某去医院体检,万某检查结果一切正常。随后,陈带着万某和另一“供体”前往景德镇。在一家医院住了3天院后,万某的一个肾脏被移除。 “供体”无业者居多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时发现,年纪小不懂事,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对金钱的过渡渴望,是卖肾者的普遍现象。这些“供体”多数为90后,家庭经济情况不佳,并以无业者居多。 2012年7月,南昌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及交办的线索,迅速摸清了该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情况,并于同年7月26日将涉嫌从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活动的陈小甘抓获归案。 法院查明,2011年年初以来,陈小甘通过QQ在网上先后招揽多名“供体”到南昌“圈养”,并将配型合格的3名“供体”送至景德镇交给吴成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从中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甘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中有3名“供体”已被摘除肾脏,有9名“供体”被“圈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但陈小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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