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数名男子在珠江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多次非法电鱼,还有1名竟被同伴电死。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电死同伴的被告人李某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9个月至10个月不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等人合资购买并组装了电鱼机后,有分有合多次地到佛山市狮山镇小塘北江水域、佛山市东平河水域的南庄水闸及张槎镇的沙口水闸实施电鱼的捕捞行为。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许某堂伙同上述被告人从事上述捕捞活动。 据被告人交代,他们一般一个月都会去四五次电鱼;而前去电鱼的人员并不固定,有时三四个,有时十多个;电到的鱼有时候只有一斤几两,多的时候会有三四十斤。 2013年6月10日21时许,四被告人与邓某中等人来到狮山镇小塘五星王坊村附近的基围“8+500”段、北江水道东面的鱼塘电鱼。李某强在电鱼过程中,邓某中手不慎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随后将被告人带回调查。 庭上,四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就案发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被告人电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广东省《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珠江在广东省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均属于珠江禁渔期制度适用的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而案发地点是北江水域,属于珠江的重要支流,故应当适用禁渔期制度。 法院指出,四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强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渔民而言,江河就是他们的“米饭班主”,而清明节后的两个月,正是捕鱼的黄金时期。但是,鱼类也恰恰是在这段时间集中繁殖。禁渔期制度,正是要让鱼儿们好好地休养生息。 对于渔船用拖网大规模非法电鱼的行为,南海九江当地的一名渔民用“大小通杀”形容非法电鱼的残忍:“鱼苗都杀光了,现在只能网到一些小黄鱼了,没有其他河鲜的——有都被他们杀光了。” 据了解,带电拖网甚至还会破坏河床。这些船通常使用升压装置,将电压加到280V以上,甚至高达380V。电网释放的瞬间电力,足以电倒一头牛,鱼儿在劫难逃。就算有鱼能够侥幸活下来,但大多数已经损伤了性腺,丧失了繁殖能力。“这是一种断子绝孙式的捕捞方式!”一位本地渔民义愤填膺。 竭泽而渔、疯狂捕捞的背后,是这种电鱼方式成本极低,获利却颇高。以本案为例,一个多频高效逆变器,一个蓄电池,一个头套电筒,再加上两根竹竿,其中一根在顶端镶上铁皮,一根在顶端绑上铁圈渔网,用两米多的导线连在一起,就变成了李某强等人电鱼的工具。据这几名被告人交代,他们使用的电鱼机是每人凑了几十元,总价钱还不到300元。 尽管《渔业法》的禁渔规定很明确,但一些渔民顶风作案却屡禁不止。这与非法捕捞的违法代价小、威慑力不足有关。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全区河流水域面积14.5万亩,但是渔政大队只有10人,尽管已经24小时值班,但是依然做不到全水域监管。据了解,2011年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以来,佛山市仅有这1例电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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