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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

2014-04-06 13:29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

    【案例】

    艾某是市区某商场的仓库管理员,2011年9月30日,艾某与该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因种种原因,该商场不愿与艾某续签劳动合同。艾某于是要求商场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艾某是2004年2月30日进入该商场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2004年2月30日起算,按照自己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8个月共计12000元的补偿金要求。但遭到单位拒绝,艾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裁决,却仅支持了艾某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计算,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到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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