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严把贪贿罪缓免刑
本网讯 郑州3月31日电 记者张亮 赵红旗 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活动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法院从严把握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条件。 河南高院规定,要在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全面分析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数额、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以及是否投案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综合评定,准确适用,避免缓、免刑适用不当造成消极影响。同时,要加强对适用缓、免刑的审查把关和备案工作,所有适用缓、免刑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均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同级党委纪委和政法委意见后,层报省高院备案。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坚决依法严惩重判。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自首、立功情节,不得人为放宽标准。 据介绍,2013年,河南法院重拳打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审结案件1951件,判处犯罪分子28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123人。以受贿罪判处开封市原市长周以忠、漯河市原市长吕清海、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郑建民无期徒刑;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陈江河、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李永新无期徒刑,判处安阳市原政协主席赵微有期徒刑12年。加大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案件648件,判处犯罪分子102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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