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网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首先做到法治现代化,因为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专司法律监督,应当在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坚守法治,用法治的力量推进国家治理,做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参与者和保障者。 国家治理体系即国家的制度架构,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是一整套既紧密相连又互相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仅要求实现现代国家治理,而且要求建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不仅要求有完整的科学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求建立起协调有效的组织运行体系,形成保障制度和组织体系灵活运行的体制机制。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发挥作用的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支撑。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充分发挥效能。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提升“三个能力”,即制度建构能力、科学发展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以制度建构为基础,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国的制度资源、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管理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提升制度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彰显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让国家现代化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检察机关应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任务,坚守法治,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检察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本身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高度重视并抓住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契机,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增强法律监督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行动自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通过推进科技检察建设、人文检察建设,不断端正和统一执法指导思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和发展理念,促进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发展检察事业。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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