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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法官智慧:两调解解三纠纷

2014-03-28 12:10来源: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有些案件,因为其特殊性,有可能在法律的程序上难以取得完美无瑕的效果。但在实际生活中,本着从解决问题的现实方面出发,在兼顾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法官,本着务实求真、方便快捷的方式,通过两调解接解决了三纠纷,真正体现了乡土法官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中的智慧。
      家住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寸田村的谭金经同村人杨孟介绍,与家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平子村的耿勇、夏敏夫妻口头约定房屋修建事项。在修建到第二层盖板的过程中,谭金、杨孟、耿勇、夏云等人在耿勇夫妻家里喝酒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杨孟将修建盖板的支撑木打倒,致使所修建房屋的第二层盖板部分受损。在纠纷中,夏敏的大哥夏云将杨孟的摩托车前车灯打烂。事发以后,耿勇夫妻将谭金的施工模板扣押,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00.00元。除此之外,耿勇夫妻还将杨孟的摩托车扣押。2014年1月20日,谭金起诉耿勇夫妻,要求返还施工模板和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2014年1月25日,耿勇夫妻起诉谭金和杨孟,要求赔偿房屋损害赔偿。在送达过程中,杨孟也表示:要起诉耿勇夫妻和夏云返还摩托车并赔偿摩托车损失。
      一个事情引发出三起纠纷,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案件的性质和案由等原因,这个案子有可能形成三个纠纷案件来处理:第一个纠纷是谭金与耿勇夫妻间的返还原物(施工模板)和工程款结算。第二个纠纷耿勇夫妻和谭金、杨孟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房屋)。第三个纠纷杨孟和耿勇夫妻和夏云之间的财产损害(摩托车)和返还摩托车纠纷。因为案件中涉及到房屋受损等原因,如果要鉴定评估损失的话,案件将更向复杂化方向发展。法庭在受理了谭金诉耿勇夫妻返还原物、耿勇夫妻诉谭金和杨孟财产损害赔偿两个纠纷案件后,通过思考,决定把这起纠纷的当事人都通知到一起,以期通过“大杂烩”的调解方式一次性将案件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先将案件给当事人进行了梳理,阐明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并征求当事人调解的意愿。在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庭依次进行了调解。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耿勇夫妻返还谭金的施工模板,谭金放弃剩余的工程款2000.00元;杨孟和谭金共同赔偿耿勇夫妻房屋损失3800.00元,其中杨孟负责赔偿2200.00元,谭金负责赔偿1600.00元;耿勇夫妻返还杨孟摩托车,杨孟自愿放弃摩托车的损失和对夏云的请求权利。
       三起纠纷得到调解后,当事人各方都各自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这是基层法庭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几个纠纷往往都是因为一个事情引发出来,面对这样的纠纷,乡土法官从实际出发,不死扣法律法规,而是本着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快捷、方便的解决老百姓的矛盾,很好的体现了乡土法官的智慧。(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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