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邮政快递企业应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2014-03-26 12:1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武汉3月25日电 见习记者刘志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违者将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这是《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内容,该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之前的审议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是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都应当负起的重要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用户书面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删除。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依法进行验视,并加盖验视专用章或专门标识,否则将有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明确规定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