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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商标 “米其林”诉原代销商胜诉

2014-03-25 18:2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徐鹏 通讯员郑春笋 作为原代理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继续使用“米其林”等商标,侵害了商标所有者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知识产权。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菅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米其林” 、“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注册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1.5万元。

  原告法国米其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该公司的“米其林” 、“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

  去年,两名公证员与原告代理人杨某来到被告菅某的经营门店,看到该门店西侧外墙的户外广告牌上有“米其林” 、“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标识,门店内部及雇员工作服上标有米其林标识图样,杨某遂在菅某处购买了一条“三角”牌汽车轮胎,同时取得了三张盖有“万力企业集团总公司火补电器维修部”印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票据和一张印有“全顺轮胎销售服务中心菅某”等字样的名片。

  据介绍,被告菅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轮胎零售及火补”,曾为原告的代理商,代理合同结束后,原告未准予被告菅某退货,同意其继续销售剩余商品。另查明,临邑县万力企业集团总公司火补电器维修部由万力公司成立,现已被撤销,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的印章备案表中没有该维修部留存的印章记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菅某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米其林” 、“MICHELIN”及及“轮胎人图形”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被告菅某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菅某出具定额发票上的印章就是临邑县万力企业集团总公司火补电器维修部的,故被告万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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