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司法鉴定 >

未予登记 房产赠与承诺无效

2014-03-25 18:2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张丽霞 父亲承诺将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儿子要求父亲履行承诺时却遭到拒绝。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据物权法规定,赠与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故驳回了原告廖甲的诉讼请求。

  廖甲系廖乙与吕某之子,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2011年,廖乙在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两年后再婚。吕某担心廖乙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廖乙的房产,故多次要求廖乙将购买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廖甲,廖乙无奈写下承诺:“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商品房一套,儿子廖甲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得到承诺后,吕某作为廖甲的监护人要求廖乙履行赠与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廖甲。廖乙认为儿子廖甲还是未成年人,现今根本用不到这么大额的款项,是吕某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拒绝了吕某的要求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