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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退票费审批权去留成谜 国家铁路局回应:仍待研究

2014-03-25 13:0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火车退票费审批权去留成谜 国家铁路局称暂列名下尚未定论

由于去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了退票费费率,关于这一行为是否越权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

近日,国务院审改办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清单把退票费的审批权明确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是否意味着上述争议已有定论?非也。记者采访国家铁路局获悉,此项权力只是“暂列”,最终归属仍然尚待研究。

铁路总公司调价受质疑

退票费,属于铁路客运杂费。在2013年大部制改革之前,“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权在铁道部。这是我国铁路法、政府定价目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规定的。此前没有争议。

争议发生在撤销铁道部之后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退票费。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宣布: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施新的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2013年12月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再次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

铁路总公司的行为受到质疑,一方面是“企业行使了政府定价权”,另一方面是,根据价格法,铁路运输有自然垄断属性,其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如果调整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2013年退票费上涨没有进行听证。

《法制日报》曾在2013年8月28日对此进行报道,题为《专家认为铁路总公司没有退票费定价权》。北京律师董正伟还于今年2月24日,就此致函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

两个版本的权力清单

有关退票费的审批权,随着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公开审批清单,得以亮相。不过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国家铁路局公布的,一个是国家审改办公布的。两个版本表述有差异。

在今年2月14日,国家铁路局官网曾发布“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其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被注明为是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明中还明确表示其归属问题待研究确定,目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而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国家铁路局审批清单中,没有特殊注明。只是对总的清单有一个说明,不是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固化,国务院审改办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

国家铁路局称待研究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铁路局新闻发言人赵果情。赵果情介绍,现行铁路运价管理方式是依据价格法和2001年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该文件明确将“国家铁路和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列为政府定价范围”。

赵果情介绍说,去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国家铁路局在职能上与此前的铁道部已有很大区别。按照国办发〔2013〕21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业的安全、市场、质量监管,“涉及铁路行业的意见建议我们都会认真听取;对社会反映和群众举报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我们都将认真查处。”

赵果情表示,对暂列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铁路局已提出初步意见建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履行相关程序,待研究确定后会按国务院要求公开最终结果。

受访专家仍各持己见

目前,我国的铁路运价是根据价格法由政府来进行定价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铁路行业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它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此外,退票费的价格调整应当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铁路总公司应该公开退票的成本、退票费的去向。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已经实行政企分开,那么在退票的问题上,企业就应该拥有自主权。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坚就认为,过去是政府定价,现在变成企业了,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灵活定价。在赵坚看来,“这是企业的事情,我觉得没必要。火车票就是个人和企业订的一个合约,持票人如果要提前撤销合同的话,赔偿违约金是正常的事情,这也属于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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