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喂药”不仅是监管缺失
本网讯 无论对无良幼儿园以及相关人员课以怎样的法律惩罚措施或者处以怎样的法律监管,最为关键的是相关机构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杜绝事件的再次发生。 李克强总理近日对个别地区发生幼儿园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事件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严格管理,严防类似事件发生。教育部、卫生计生委通知做好处置工作,部署立即开展幼儿园及中小学健康服务管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肃追责。 事件发生后,我们不禁在问:我国对这种无良行为有严格的法律制约、监管以及惩罚措施,为什么这一行为还会屡禁不止呢?显然,相关机构对此难逃监管之责,我国对于处方药的管理不可谓是不严格,不仅有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处方药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可是,如此数量且具有副作用的处方药病毒灵却能轻易地流入幼儿园并成为幼儿的“营养药”。本是应受到严格教育监管的幼儿园却让没有辨识能力和防卫能力的幼儿长期服用病毒灵,而相关部门对此不管不问,疏于监管。同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对于幼儿长期服用病毒灵的事情也是毫无觉察和知悉,是相关部门疏于监管,还是监护人或者监护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还是相关人员和机构没有监护儿童的意识和观念? 从另一方面来看,幼儿园教师喂食幼儿病毒灵的行为也体现了师德的沦丧和法律对幼教师资准入规定的缺失。类似事件的发生已经不是相关幼教人员存在的职业素养问题,也不是“无证上岗”的问题,已经涉及幼师准入制度的层面了。众所周知,中国的幼师是资源性短缺,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均,幼教师资匮乏,人员管理混乱,在幼师严重紧缺的情况下,“先上岗、后考证”的现象就蔓延开来,幼师无证上岗似乎已经是常态,教育主管部门对此也处于默认状态,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导致无良幼师进入教育领域,纵容着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 从法律实效上来看,就某一领域存在严重违法现象却无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必须从立法规定和法律执行上进行分析,一是看立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是否适当、预设是否周严;二是看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看法律执行是否严密无缺漏,在各个环节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以此衡量,在立法上,我国虽然对相应的法律事项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约束,但是,除了在立法层面上要有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以及相应监护体系,完善幼儿监护、教育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幼儿以及对相应的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和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对于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完善的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监督执行以及应有的教育监护理念才是最好的教育,更是避免不良幼教频繁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法治化正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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