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万元国家补助金被骗取 四名渎职领导均认为“工作失误不构成犯
本网讯 一家小企业经过地税、国税、工信、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后关闭,并领取了中央财政下拨的97万元补助资金,但该企业却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 而从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却显示,该公司“已于2011年5月关闭,各种证照已注销完毕”。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检察院对这起关闭落后小企业补助资金背后的政府工作人员涉嫌的渎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地税、国税部门领导对自己滥用职权行为辩解如出一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工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玩忽职守行为给出的答案也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法制日报》记者从山丹县检察院获悉,涉案的4名部门领导于2013年11月18日均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各自作出了有罪判决。 虽然这起案件已终结数月,但暴露出的问题却仍在反思,警示教育仍在当地政府部门中进行。“涉案的四名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还认为只是存在过错和疏漏。”办案检察官说。 国税地税部门违规出证明 中央财政对落后小企业关闭进行资金补助,是为了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但甘肃省张掖市西龙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龙公司),却将此视为一次“发财”的良机。 案件还得从2010年说起,当年10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组织申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同年,国家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对关闭小企业工作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作了详细规定。 2011年3月,西龙公司监事刘继民得知此消息后,向甘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了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申请关闭该公司。经层报审批后,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于同年6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和分批组织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的通知》,将西龙公司列入2011年度甘肃省关闭小企业计划。 为达到企业既不关闭,又能得到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工作补助金,西龙公司监事刘继民于2011年6月21日先后找到时任张掖市甘州区地税局东北郊新区管理分局局长的被告人王军和时任甘州区国家税务局火车站分局局长的被告人田吉红,要求二人为其开具注销张掖市西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的证明。 被告人王军、田吉红违反注销企业税务登记的正常程序规定,分别为刘继民出具了“可准予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和“同意注销该公司税务登记证”的证明。这两个证明成为刘继民套取国家补助金的“原始材料”。 工信财政部门审核走过场 2011年6月24日,刘继民安排工作人员许某持国税、地税开具的证明,以及刘继民伪造的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受理营业执照注销资料”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到甘州区工信局找被告人贾勇国报送,被告人贾勇国在未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作人员出具了该公司“已于2011年5月关闭,各种证照已注销完毕”的证明。 6月28日,刘继民又安排许某持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到甘州区财政局企业科,因被告人杨永海出差不在单位,许多敏便给被告人杨永海打电话说明情况。被告人杨永海在未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打电话安排其科室工作人员收下资料并起草申报补助资金的报告。 甘州区财政局企业科工作人员按照杨永海的安排起草了《甘州区财政局、甘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报告〉》,经甘州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会签后交给了许某,后许某将该报告及前述证明材料上报至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就这样,所有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证明材料被出具。办案检察官说:“工信、财政部门是的两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不审核就安排出材料,随意性也太大了”。 发检察建议要求警示教育 后经层层上报,甘肃省财政厅决定给西龙公司下达关闭小企业工作补助经费97万元,2011年12月张掖市财政局给甘州区财政局下发《关于下达2011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要求甘州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审定的关闭小企业,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甘州区财政局企业科的被告人杨永海在不能确定西龙公司是否真实关闭和未要求该公司为关闭小企业工作补助经费开立专户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作人员在2013年3月2日、7日分两次将97万元补助拨付给西龙公司,之后杨永海未对该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而西龙公司却一直正常生产经营。 山丹县检察院在办理完这起涉及多部门领导的渎职犯罪案后,向发案单位均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和监管职责、加强重点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强对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申报关闭小企业的实时监控,得到了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采纳。 说“法”: 当下,国家补助金被骗取的案件频繁发生,之所以很多人敢于把补助金当成“唐僧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内部监管存在漏洞,外部监督不到位,导致监督流于形式。从这起案件来看,四个人的单独行为均不足以造成97万元资金被套取的后果,只要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有效,就可避免国家损失。 此案还暴露出有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把违法犯罪竟当作是工作失误,暴露出在领导干部学法、普法、用法方面可能还存在着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还得进一步加强。(赵志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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