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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2014-03-20 19:0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很多人都有过丢身份证的经历。可你知道吗?这些丢失的身份证很可能会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

  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买入180张身份证

  27岁的安安是福建安溪县人,常年在外打工的他,在深圳发现了一个快捷的致富途径——卖银行卡赚钱:先购买一定数量的身份证,然后去各地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根据每张银行卡是否开通网银、有无U盾,卖给有“特殊需要”的人。除去成本,每张银行卡几乎能净赚百元。

  有此想法后,安安在深圳通过网络购买了180张身份证。“身份证根据新旧程度、相貌特征不同,卖的价格也不一样,便宜的10元钱就能买到,贵的也不超过100元钱,还能反复利用。”安安说。

  卖银行卡赚钱

  去年4月,安安来到乌鲁木齐市。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用购买的身份证成功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初试成功后,安安很快与买家联系,发现买家几乎不限制地收购,而且价格颇高,每张都能卖到一两百元甚至更高的价钱,这让安安尝到了甜头。他心中盘算:“如果我每天多办几张卡,一个月就能赚上万元了。”

  因一个人忙不过来,他让老乡阿才等7人陆续从福建、广西来到新疆。有了人手,安安的“生意”从乌市转向昌吉、吐鲁番、伊犁、阿克苏等地州。

  据安安介绍,他们办理的银行卡都是由团伙成员冒用他人名义,持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银行各个网点办理的,他们在银行办卡时很少遇到阻力。

  被判三年半徒刑

  2013年5月,安安和同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团伙处查扣银行卡77张、U盾及口令卡50张、身份证142张、电话卡99张,并从厦门截获安安寄出的银行卡118张、U盾及口令卡57张、身份证15张、电话卡17张,共计195张银行卡。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安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195张,数量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安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其他几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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