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父亲与儿子签协议,合同无效!
本网讯 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父亲没签字,儿子代父亲签字同意,构成表见代理吗?近日,经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抗诉,法院发回重审后,一起拆迁补偿合同效力纠纷案以调解结案,原告邹某获得6.5万元拆迁补偿。 邹某是江西省崇仁县人,在当地拥有一块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权。1986年10月,邹某将这块住宅用地的一部分,划给儿子小邹用于建房。1990年9月,邹某为这块建设住宅用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小邹的房子建成后,他将其中部分房屋出售给了吴某。2010年5月,因当地城东新区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邹某持证的土地及小邹、吴某的房屋,负责拆迁的县城投公司拟订了两份内容一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可邹某不同意签字。在和邹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县城投公司与小邹、吴某两人签订了补偿合同,并由小邹代邹某签了字。县城投公司向小邹支付了补偿款后,小邹向县城投公司出具了一份领条,承诺将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交县城投公司,因未交有关资料出现的一切情况,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邹某认为县城投公司没有补偿属于自己的空地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崇仁县法院以小邹与县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县城投公司对已建主房、附房、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有证空地均给予了补偿为由,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邹某不服,向崇仁县检察院申诉,崇仁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请抚州市检察院抗诉。 抚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城投公司分别与邹某及小邹、吴某拟订过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由于前一份合同与邹某没有就安置补偿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邹某没有签字,才改为与小邹签订合同。县城投公司在已经知道该房屋及空地分别属于3个不同的户主,也明知邹某没有授权小邹代签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回避邹某提出的补偿请求,单独与小邹签订合同,是明知小邹没有代理权而故意为之的行为,不具有善意目的,存在明显过错。而且,邹某事后也没有追认小邹的签字效力。所以,县城投公司与小邹所签订的合同,越权处置了属于邹某的空地,侵害了邹某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构成表见代理来对抗邹某。 经抚州市检察院抗诉,抚州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崇仁县法院重审。经崇仁县法院调解,县城投公司对邹某作出上述补偿。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现事实和现象。本案中,县城投公司主观上不具有善意目的,客观上明知邹某不同意签字且小邹没有得到邹某授权,因此小邹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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