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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加强执纪监督 打造过硬队伍

2014-03-20 13:38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纪委新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笔者认为,积极探索新时期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新机制,对于提升执纪办案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执纪办案工作,将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执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让党员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课题。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从十七大报告的“尊重”到十八大报告的“保障”,体现了对党员主体地位认识的深化。

    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位,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有机统一。党员民主权利是指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形式确认的党员在党内应有的权力和利益。习近平同志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执纪办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规范性都很强的工作,其职能定位决定了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封闭性。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制度法规,党章也一直强调发扬党内民主,虽然近几年来,各级纪检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扩大案审工作的透明度上作了很多的努力,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应当看到,这些制度、规定的作用在基层发挥非常有限。一方面有些基层组织制度执行走了样,有的变通执行,有的认为把程序走完就是落实制度规定,用履行程序代替实际的发扬民主;一方面相关制度规定尚不完善,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一些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刚性规定,导致落实难、追究责任难,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这方面的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执纪办案必须以人为本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执纪办案工作。我们在强调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党员干部权利的保障。在执纪办案工作中,被调查对象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结论之前,不论错误大小,都是帮助、教育的对象。即使是涉嫌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也许其某些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其享有的其他各种权利,只要没有被依法限制和剥夺,都是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就有责任予以保护。

    必须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执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依纪依法执纪办案,必须做到三个并重:一是坚持严惩与依法并重。必须牢固确立严惩与依法并重的意识,既要加大执纪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又要通过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查处与维权并重。就是要在执纪办案过程中,既严明纪律要求,督促被调查处理对象履行义务,及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样有利于推进执纪办案工作,提升查案效果。

    必须强化对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必须严格制度约束,坚持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健全完善制度,在完善制度中推进执纪办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按章执纪,切实形成靠制度来规范执纪办案行为。必须严格内部管理,要把内部管理作为规范执纪办案行为的一个重要举措,贯穿于执纪办案的全过程,保证执纪办案工作依纪依法,排除干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进行。必须严格社会监督,要拓展监督渠道,拓宽监督视野,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将推进执纪办案工作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步实施,从而增强执纪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执纪办案工作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只有尊重和保障纪检监察对象包括违纪党员干部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才能进一步推动执纪办案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必须从主体性意识、制度化规范、民主化程序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提升主体意识,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自觉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党员主体意识。通过制订党员学习制度和集中轮训等制度,建立健全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载体和平台,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自身监察权利和维护纪检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自觉意识。提升纪检监察对象的主体意识。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党员政治诉求和主体地位,引导党员树立主体意识,坚持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提升党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意识。

    构筑制度规范体系,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制度化。一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情况的党内公开制度,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知情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党内事务公开制度。二要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为基础,努力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三要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辩权为基础,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党内辩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侵犯纪检监察对象权利的惩处制度,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民主化程序,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透明化。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知情权、陈述及核对笔录权、申辩权、保密权、回避权、检举和控告权等权利,推进依纪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制度化、程序化。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立法,坚持充分行使纪检监察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形成公开的权力运作程序,高效的纪律监督程序,合理的权力制约程序,规范的质询、弹劾、罢免程序,健全的检举、揭发、控告程序等监督规程,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和党员权利与党组织的权力的关系、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建设、纪检监察对象个体利益与党的整体利益的关系等。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立法,规范纪检监察的权力运作,增加纪检监察权力运作透明度。要保障党员群体对党内事务更多的参与权、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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