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犯罪罪名适当提高法定刑
本网讯 刑法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阎建国代表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立法,适当提高法定刑与增加刑罚种类,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阎建国说,"维护网络安全"首次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也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但目前很多严重的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却并未在刑法的调整范围,给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以巨大冲击。 据了解,为了弥补法律滞后的欠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尤其是去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尺。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采用刑事手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网络秩序的规范已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阎建国说,"很多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刑法新罪的调整范围。" 分析当前我国刑法在打击互联网犯罪方面的不足,阎建国认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空白:首先,罪状空白。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其次,罪名空白,一些罪名的规定不合理。比如,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为犯罪,这使得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再次,刑罚力度不够。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一方面可以直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严重地危害到整个国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就目前的刑法条文而言,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在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面前,威慑力不足,使刑罚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阎建国建议,适当提高法定刑与增加刑罚种类,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尤其是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应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对犯罪对象进行修改,即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其他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领域如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利、航空、铁路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也应予以保护。此外,还应增加盗窃网络服务罪、提供网络犯罪方法罪等相关罪刑。 阎建国还提出要加快刑事证据立法。"网络犯罪的证据具有很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没有相应的证据鉴别和技术鉴定,应该从立法上解决证据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技术支持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制度,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应制度,从而为打击网络犯罪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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