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网络支付的“三宗罪”
本网讯 这两天,小明听说,限制网络支付一事让很多男同胞“窃喜”,因为,这很可能有利于约束那只“败家的手”。莫非,某草案的起草者也是网购的“受害者”?限制网络支付固然可能增进家庭和谐,不过,也有性质非常严重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明处说一说。 【摆事实】 在小明看来,现在,限制网络支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银行给网络支付“卡脖子”。据媒体报道,上周开始,很多银行已经调低向余额宝快捷支付转账的限额。最抠门的银行每天只允许转5000元。 另外一种就是,行政机关打着管理、规范、安全的名义,给网络支付“戴链子”。这虽然还没有付诸行动,却已经在动议之中。 【讲道理】 在小明看来,目前一些限制网络支付的做法和动议,反倒有“三宗罪”。 “第一宗罪”:损害市场自由,侵犯用户权利 钱不论是在银行,还是在各种“宝宝”里,都是用户的。用户爱放在哪里,就放在哪里,爱每天取多少钱,每天花多少钱,都是他们的自由,银行无权干涉,行政部门也无权干涉。 交易自由、消费自由是人们最为基本的一项自由权利,也是最根本的市场自由。对这种自由的保护与干涉,事关市场经济的底线。 “第二宗罪”:涉嫌行政权力滥用 在小明看来,如果按照草案的内容限制网络支付,涉嫌行政越权,是非常严重的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网络支付,本质上就是行政权力干预微观经济。而且,其干预的不是一般的微观,比有些政府部门对企业、行业的干预更甚,甚至细微到了人们的消费行为。这远远超出了政府职能的边界。 小明印象中,央行一直都是搞货币政策等“高大上”项目的,如果要管控人们的网购行为,行政权力之手是否伸得太长、管得太宽了。 “第三宗罪”: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 小明认为,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规,银行设置转账限额的规定,就是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竞争。这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银行业不存在经营集中的垄断问题,但是,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不只看市场份额,还包括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条件。 而所谓的草案,本质上也是通过行政权力而限制竞争,同样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 对此,国家反垄断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下结论】 各银行纷纷出手设置转账限额,小明并不意外,因为,它们“霸王”惯了。令小明感到吃惊的,反倒是这份“反常识、反市场、反法律”的所谓草案。其表现出的水准之低、法治观念之淡薄,不像央行惯常所为。若是真的,必然贻笑大方。 网络支付的安全性监管不能与限制交易额挂钩,银行不能越界,政府部门不能越权。当务之急,小明倒是认为,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反垄断的部门不能旁观,面对经济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应尽快对“限制网络支付”发起反垄断调查,明确法律的边界。 相关链接 第四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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