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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职工工龄缩水 法援律师为她讨公道

2014-03-17 18:20来源:北京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40岁之前,赵丽颖还是海淀区一家大型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作为单位宾馆的一名客房服务员,工作是清洁、整理客房。每天忙忙碌碌,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虽说不高,工作也很辛苦,但毕竟是集体企业大单位,赵丽颖很知足。赵丽颖的丈夫在公交公司开车,女儿也已经上高一了,一家人生活虽不算富裕,但还过得去。

然而就在2011年,赵丽颖不惑之年,因为单位的改制,改变了赵丽颖的命运。赵丽颖的单位是传统的大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缺少活力、连年亏损,在市国资委的主持下,改制势在必行,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单位下发的改制规定,原有的40岁以上、学历低于本科的职工全部离岗退养,每月只发1200元的基本工资。

赵丽颖1971年出生,单位改制这一年,她40岁,正好卡到离岗退养的线上。一夜之间,她感觉自己好像是从天上掉到了地下。孩子正在上学,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突然失去了三分之一的经济来源,日子开始变得紧巴巴的。

40岁女职工赵丽颖(化名)一夜之间“没了饭碗”,在签署退养协议时,工龄还无端少了两年。两年工龄不算多,可在下岗女职工赵丽颖看来却含糊不得。她先和单位打了劳动仲裁,却因没有证据而败北。她为此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无偿的法律援助,这场本以为“无药可救”的劳动争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热心指导和帮助下,终于讨回了公道。

退养手续工龄无端少两年

离开工作岗位3个多月后,赵丽颖突然接到单位人事部门电话,让她到单位办理正式的退养手续。在签署退养协议时,赵丽颖注意到在参加工作时间一项,协议上写的是:1998年8月1日。不对呀!赵丽颖心想我明明是1996年7月1日就到单位工作了,这样写不是把我的工龄无端少算了两年吗?

赵丽颖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单位的“人事”根本不耐心听她的解释:我们是查看了你的档案后,才这样认定的,你先把协议签了,有问题你可以告我们。人事专员蛮横、强硬、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让赵丽颖很委屈。她认为这种不顾事实、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不仅缺少对企业职工起码的尊重和理解,而且更重要的是,工龄年限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比如休假长短、退休工资等等。

因为沟通不畅,赵丽颖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签完协议后,赵丽颖就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入职时间是1996年7月1日。在仲裁过程中,赵丽颖如实陈述了自己是1996年7月1日就到单位工作的事实,单位则提供了《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面显示赵丽颖入职时间是1998年8月1日,表上有赵丽颖签名及用人单位的公章。

仲裁委员会以赵丽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是1996年7月1日为由,裁定对赵丽颖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本指望仲裁机构能替自己主持公道,盼来的却是败诉的结果,赵丽颖一时不知所措。

时间长没保存 手上一份证据也没有

赵丽颖心情郁闷,气愤难平。有一天,她出门遛弯时碰巧看到街道办事处有个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她想到如果能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官司胜算就能大得多,便快步走了进去。

接待赵丽颖的是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的孙朋律师。听了赵丽颖的讲述后,孙律师一方面安慰赵丽颖正确面对裁决,一方面帮助赵丽颖解释了裁决的理由,并且认真仔细地从证据角度对仲裁案件进行了分析。

孙律师告诉赵丽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入职时间等,须依法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任何能够证实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案仲裁机构之所以裁定赵丽颖败诉,是因为赵丽颖未能就其主张的入职时间完成举证责任,而单位一方却提供了经过赵丽颖签字的证据。

由此分析,赵丽颖仲裁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1996年7月1日入职的,如果能够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则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找到能够证明赵丽颖确实是1996年7月1日入职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赵丽颖再三向孙律师确认自己主张的入职时间绝对属实。经过反复沟通,孙律师决定义务为赵丽颖维权,争取讨回公道,于是孙律师帮助起草了诉状,以“确认劳动关系”为案由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立案后,围绕如何找到赵丽颖是1996年7月1日入职的证据,孙律师与赵丽颖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赵丽颖对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在单位工作确定不疑,她当时也是在单位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但因为当时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跨度很长,工服、工牌、工号等辅助证据,因为未注意保存,赵丽颖一样也提供不出来,这让赵丽颖十分懊悔。

获得同事支持 得到一份录音三位证人

证据是任何诉讼的胜诉关键,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再有理也没用。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当事人只有通过证据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诉讼请求方可能被人民法院支持。赵丽颖因为找不到证据,一时之间陷入了绝望。

为了获得相关证据,孙律师提供了两个调查取证的思路,一是建议赵丽颖通过电话聊天叙旧的方式,去和现在还在改制后单位任职的熟悉赵丽颖从前工作的领导进行沟通,取得领导对她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在单位工作的承认、肯定和认同,并做好电话录音。二是让赵丽颖找她以前在单位一起工作的同事,取得她们的支持,让从前的同事自愿为她出庭作证。

在孙律师的指导帮助下,赵丽颖开始了取证工作。与办公室主任的电话聊天非常顺利,办公室主任对赵丽颖的遭遇很是同情,两次电话都谈到了赵丽颖是1996年到单位工作的事实,孙律师对电话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刻制了光盘。

但光有这样一份证据还不够,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证明效力较弱。随后,赵丽颖又抓紧时间与以前的同事沟通,希望她们能为自己出庭作证,澄清事实。赵丽颖的遭遇得到了从前同事的同情,离证据交换还有10天的时候,终于有三个同事答应愿意出庭作证。

抢在大限前寄出申请 迎来胜诉判决

孙律师立即写了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赶在邮局下班前将申请邮寄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最后时限,通过邮寄的形式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保证了申请时间未超过时限规定,可谓是有惊无险。

在孙律师的专业指导帮助下,赵丽颖在开庭时提出了上述多份关键证据。庭审也非常顺利,法官对出庭的三位证人当庭分别进行了询问,证人均如实证实赵丽颖所主张的入职时间是属实。

至此,一场本以为“无药可救”的劳动争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热心指导和帮助下,让赵丽颖在绝望时盼来了希望,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赵丽颖的诉讼请求!

拿着胜诉判决,赵丽颖对孙朋律师再三表示感谢。这起本以为没有任何胜诉希望的劳动争议,最终能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这让赵丽颖重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让赵丽颖对打官司有了全新的认识:孙律师说得对,打官司,重要的是靠证据。J179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孙朋律师

孙朋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主任,执业律师、专家调解员。

孙朋律师自2008年加入富程律师事务所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富程所与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共同举办的“律师进社区”和“党员律师先锋岗”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长期坚持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有困难的群众妥善解决争议和化解争议,为建设和谐社区作出了积极贡献。孙朋律师先后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多次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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