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生: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
本网讯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李滨生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作了题为《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的发言。 李滨生: 2014年春节前后,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现有4000万建筑工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二是工伤认定难。由于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进而影响工伤认定。三是工伤后的待遇落实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复杂,等待时间较长。四是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切实解决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维护问题,我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多采用“五险合征”的方式。但由于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建筑企业利润微薄,这一办法在现阶段实行起来难度很大。建议改革征缴办法,一是在继续采用“五险合征”办法的同时,允许部分企业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满足建筑工人最基本、最急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防止建筑企业为承揽工程项目竞相压低工伤保险费用。三是大力推广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预先趸交的参保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项目施工所需人数,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或总包方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四是改进工伤保险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提高效率。五是完善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 二、严格执法,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建议:一是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将按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二是加大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力度,将告知每位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权益列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伤维权意识。三是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执法检查,对建筑企业违法用工、不依法参保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四是明确由企业承担劳动关系争议的举证责任,并建立工伤理赔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由总包企业承担工伤连带责任。五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社保及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建筑工人参保信息互联互通。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后的权益。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和部门工作缺乏协调是造成建筑工人工伤后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协调机制,一是及时沟通项目开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建立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三是尽快出台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建筑工人工伤后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建筑企业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保障维权。一是要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推动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二是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适当规模、相对稳定的技术骨干工人队伍,成立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逐步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建筑工人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全力追求建筑质量“万无一失”,尽量避免建筑工人“一失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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