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谨和缓”是司法工作的“四字诀”
本网讯 《宋人笔记》记载为官“四字诀”:勤、谨、和、缓。这“四字诀”尤为胡适先生所推崇,并将其奉为治学四字诀。窃以为,这不仅是为官、治学要诀,更是法官做好司法工作的“四字诀” □王聪 《宋人笔记》记载为官“四字诀”:勤、谨、和、缓。这“四字诀”尤为胡适先生所推崇,并将其奉为治学四字诀。窃以为,这不仅是为官、治学要诀,更是法官做好司法工作的“四字诀”。 “勤”字诀,意为:不躲懒,不偷懒,勤勉认真。司法工作是一项智识挑战活动,容不得半点马虎。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和事实的不可再现性,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竭力所从事的是一项试图让时光倒流、使自己身临其境的工作,需要竭力探知事实真相,让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实体真实。北大原校长傅斯年有一句名言:“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说的便是“勤”之重要性。对于法官而言,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的就是这种执拗的勤奋。且不说这是“案多人少”环境下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都应该树立“勤”字精神:勤动眼观察,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蛛丝马迹,目光需要不断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勤动腿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很多纠纷仅靠坐堂问案并不能查明事实,而需要走出法庭,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厂矿企业、深入生产生活前线,体察民情、勘验现场,探查纠纷源头;勤动脑思考,思考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之处,思考如何达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勤动耳倾听,耐心倾听诉讼两造的主张与辩解,认真考虑他们的举证、质证和辩护意见,以获得最终的内心确信;勤动手写作,裁判文书是法院为当事人输送的最终司法产品,字句需要反复斟酌,说理需要通俗易懂,以确保司法产品的质量过硬,文书之外,法官更需要从个案中解脱出来,将司法实践中的个体经验转化为调研成果为外界所知,对社会形成良好的指引作用;勤动嘴释疑,在庭审之中,法官作为听讼者,需要适时释明,在法庭之外,法官需要勤动嘴与当事人沟通,打开当事人的“心结”,通过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在判决作出后,更需要法官耐心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胜败都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一言以蔽之,做法官,需勤勉,不怕苦、不怕累。 “谨”字诀,意为:不苟且、不马虎,谨小慎微。欧阳修有一句名言: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明确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无论卷宗是厚是薄,案情是难是易,也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平民或高官,都应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因为这每一个案件都是在定分止争,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公平正义、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们应该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时刻提醒自己肩负的重任,仔细谨慎,细致入微,考虑周全。对待事实认定,更应该谨慎至上。英国科学家赫胥黎曾言:“科学好像教训我们:你最好站在事实的面前,像一个小孩子一样;要愿意抛弃一切先人的成见,要谦虚地跟着事实走,不管它带你到什么危险的境地去”。对于法官而言,事实是正义的基础,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和程序公正意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坚决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一言以蔽之,法官应该谨慎多于自信。 “和”字诀,意为:不偏执,不动火气,不意气用事。胡适先生在谈及“和”字时曾言,“不但不正当的火气不能动,就是正义的火气也要慎动”、“动了肝火,是非就看不清楚”。从事司法工作也像做学问一样,要平和、镇静、虚心和克制。亚里士多德曾言,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两造诉讼中,法官居中裁判,需要保持中立地位,超脱于案件事实本身,不以个人的喜怒哀乐、爱憎好恶来左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面对非正义之事时,也应该谨记自己所从事的是正义事业,如果对不平之事嫉恶如仇,便会有意无意地出现角色错位,从中立的“裁判”成为一方的“球员”。我国台湾法学家蔡敦铭表示,法官“对事理之深入思考,其心境必须宁静,无法保持心境宁静者,则易于失去理智,于是难以辨别是非善恶”。故而,法官应当保持心境平和、沉着镇静,这是一位听讼者应有的素养和气度。 “缓”字诀,意为:不急躁,不武断,不草率下结论。胡适说:“缓字很重要。如果不能缓,也就不肯谨、不肯勤、不肯和了”。诉讼乃利益之争,双方常常各执一词,事实常常扑朔迷离,是非易陷两可之间。面对情绪激动、满腹郁气的当事人,法官需要镇定自若,不急不躁,让当事人先冷静下来,给他们一个“冷却期”,让他们“凉一凉、搁一搁、歇一歇”,怒气消尽后,再理性评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冷处理”恰恰是法官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重要方式。当前,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一些法官耐不住性子,缓不住心神,急于求成,急于结案,结果便是司法产品的粗放型生产。效率诚可贵,公平价更高,在效率与公平出现紧张关系时,我们需要坚持“宁要慢些,也要好些”。但凡证据不充分、事实存疑问时,不应轻易用证明责任作为自己的“避风港”,而应再进一步调查取证,综合运用经验法则探知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判决只是穷尽现有条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但凡法律适用出现争议时,不应轻易作出判决,而应再慎思明辨,多在合议中理清分歧、寻求共识。 孔子在《论语》中告诫弟子要力戒四种坏习惯,做到“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勤谨和缓”四字诀恰恰是司法工作戒除四种习惯的金科玉律,它告诫每一位法官:不臆测、不武断、不固执、不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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