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夫交通事故亡,妻能否请求被抚养费
本网讯 一案情 2013年2月,被告柯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型罐式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在一个路口南转弯时,与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顾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承担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顾某妻子王某作为原告向三被告提起所能够要求三被告承担50多万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由柯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另,本案死者顾某死亡时已年满65岁,顾某妻子王某年龄为62岁,系残疾人。 二、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和i顾某已年满65岁,其妻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恰当? 三、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王某为顾某的妻子,系残疾人,事发时已年满62岁,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王某有生活来源。事发前顾某仍在单位上班,具有抚养能力,故顾某有抚养王某的义务。但顾某死亡时已65周岁,综上考虑始发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居民的实际工作年限,结合顾某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顾某的抚养年限为5年。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是农业户籍,但其系失地农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四、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不应支持王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我国规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工50岁,女干部55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年老者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的体现,退休后,就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夫妻之间有有互相抚养义务。本案中,王某系顾某的配偶,事发时已年满61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有生活来源。事发前顾某仍在单位工作,是夫妻的经济来源。 五、律师点评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死者顾某是王某的法定抚养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义务。 死者顾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且王某有残疾,顾某理应是王某的扶养人。 2、扶养义务不因年龄变化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很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恩呢管理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极端。 3、顾某有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的规定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遇。顾某是农民,没有退休金,超过60岁仍然从事利索能力的工作。本案顾某虽已65岁,但死亡前仍工作,王某因此中断了扶养费的来源,因此对此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4、王某的抚养年限应予以酌情考虑,虽然王某无生活来源且残疾,但根据最高院上述《解释》六十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本案顾某死亡时已65岁,即使顾某不死,到80岁时也不可能有扶养能力,因此参照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呼吁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扶养费五年至十年。”,因此综合考虑王某的情况给予判决五年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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