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机场违反安保义务
【案情】
本网讯 2013年11月29日21时30分,张某乘坐的飞机降落某民用机场。21时40分,张某在等候取行李时突然昏倒,机场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派出3名保安人员守护张某。21时59分,救护车赶到诊断张某系突发性脑溢血。22时18分,张某被送至医院,23时20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之妻李某认为突发脑溢血患者前5分钟的抢救非常关键,机场救治张某不够及时,故诉至法院要求机场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中机场对张某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机场对突发疾病乘客所负的安保义务是否包括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不属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机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派人现场守护,等候并配合医疗机构前来施救,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危及张某生命安全,仍属突发事件。机场拨打急救电话、安排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守护张某并等候医疗机构前来救治,只尽到了部分安保义务。机场未及时派出其急救部门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治,导致张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在突发事件中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是民用机场的法定职责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救援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国家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等相关规定,民用机场应当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药品和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在应急救援时,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具有现场应急医疗救治、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和伤员后送等职责。因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之后再根据救治需要将伤员后送至医疗机构,而不应仅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等候机场之外的医疗机构前来救治。
2.个别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属于机场突发事件,机场仍应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援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单个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不属“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亦不属“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等突发事件。但根据《救援管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不仅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和《救援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且包括“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个别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可能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救援管理规则》和《救援规则》均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前者的施行时间(2011年9月9日)晚于后者(2000年4月3日),故应根据前者确定某一情形是否属于民用机场突发事件。而依据前者的规定,个别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仍属民用机场突发事件,机场仍应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3.民用机场对乘客负有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安保义务的法理依据
首先,在经营场所之内,无论危险源是否来自于经营场所本身,经营者都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危险控制能力,都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使之减轻。机场配有医疗救护人员、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具备通过现场应急医疗救治控制机场内因突发疾病引发危险或使之减轻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当机场之内的乘客因突发疾病而可能危及乘客生命安全时,基于危险控制的需要,机场应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其次,机场与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协作和收益分配关系,乘客购买机票所支付的费用亦包括机场建设费等由机场受益的费用。相比较而言,一般经营者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服务,且不具备现场应急医疗救助条件和能力,故其安保义务不包含现场应急医疗救治。机场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较强、服务收费较高的服务,且其具备现场应急医疗救助的条件和能力,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要求,机场的安保义务应包含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最后,根据医学规律,成功救治危重病人往往需要在发病后一定时限内及时采取急救措施,一旦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救治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直接导致病人死亡。为确保航空安全,机场场址往往距离市区尤其是市区内的医疗机构较远,如果机场不对突发疾病乘客尤其是危重病人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仅在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等待距离机场较远的医疗机构前来救援,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安全将会受到直接威胁。故从此情理上讲,机场亦应负有现场应急医疗救治的安保义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向 亮 邱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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