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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男子禁渔期内偷捕2吨太湖青虾被判刑

2014-03-03 18:2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为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太湖渔业资源,改善太湖渔业生态环境,太湖渔管办每年都会采取封湖禁渔的措施,对太湖水域进行全面停捕休渔。一些不法份子,为了能获取利益,却钻起了空子,在禁渔期内偷偷进入封湖区域捕捞鱼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汪某等7名被告人因偷捕太湖水域内的鱼虾,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汪某,男,52岁,无锡本地人,从事个体水产贩卖生意。2013年2月,二道贩子宋某找到汪某,向其收购“蚬子”(一种太湖水产品),并向汪某称最近蚬子销路比较好,只要有货就能卖出高价。

  在宋某的建议下,汪某决定雇人帮其在太湖里捕捞“蚬子”,他联系上了外地到无锡务工的蒋某、黄某、包某、林某、李某、颜某等6人,由汪某提供船只与捕捞工具,蒋某等6人负责进入太湖水域进行捕捞,捕获的“蚬子”以每袋(约65-75斤)6元的价格卖给汪某。

  干了三个月左右,汪某总计为宋某提供了100多吨的“蚬子”。到了6月初,由于天气渐热,“蚬子”的销量锐减,双方就终止了合作。

  眼看雇主汪某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没有活干,“蚬子”也卖不出去,蒋某等人就决定辞职去做别的工作了。为了留住蒋某几人,汪某就向他们提议去太湖里捕捞青虾。虽然汪某明知是太湖“禁渔期”,而且自己也没有捕捞证,但是为了能赚到钱,汪某决定豁出去干上一票。于是,汪某到南泉镇的一家船具店买了逆变器、渔网等工具,用以捕捉太湖青虾。

  白天,汪某把自己的6条渔船停泊在码头,到了晚上,在汪某的组织下,蒋某等人就每人开一条船驶入太湖进行捕捞。

  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会选择在晚上10点之后开始“行动”,捕捞2-3个小时就回码头。而汪某一般就开车在码头等蒋某6人“满载”归来。随后,每个人将捕捉的太湖青虾过秤,以18-20元左右一斤的价格卖给汪某。

  据被告人蒋某交代,他们外出捕捞一次,一般都能收获10几斤的太湖青虾,除了渔政查的比较紧的时候或有大风浪的时候,其余时间几乎每天晚上都出去捕捞。

  汪某收购了这些太湖青虾后,一般都会卖给市场上专门收购的人,每斤的价格也在40-50元不等。直至2013年8月19日凌晨,汪某等人被抓获之前,他们共捕获太湖青虾约2200余千克,价值20万余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3年下半年,无锡市相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克服太湖湖区面积大、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等各种困难,采取联动执法行动,集中查处打击,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捕捞案件。从2013年4季度起至今已有四起非法捕捞案件完成刑事侦查程序进入到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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