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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丢身份证“被贷款”40多万元

2014-03-02 13:12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深圳3月1日专电(记者 冯璐)从来没有给人做过贷款担保的符先生,因为丢失了一张身份证,就成了素不相识的刘某某的借款担保人。近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决书,裁定符先生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受访专家表示,在身份证指纹登记信息尚在推进的进程中,用证单位须对相关身份证明的使用进行谨慎审核,市民也应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补办,尽量避免开出签名的空白文书,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深圳一男子丢失身份证被冒用“背债”

  “去年9月,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打来电话告知我要对一笔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说有一个叫刘某某的人,于2012年12月向银行借款50万元,在按期归还了约9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失去联系,刘某某尚欠41万余元。”深圳符先生说。

  符先生赶到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查看了刘某某与该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中国银行上步支行向刘某某提供人民币50万元的工商贷款,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贷款期为12个月。与此同时,银行还向符先生出示了一份《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合同规定符先生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身份证正是我遗失的那一张,但笔迹和指纹都不是我的。”符先生强调称。据介绍,2008年8月8日,符先生的一张二代身份证遗失,但他随即就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补办身份证手续。

  2014年2月18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决书,这份终局裁决书裁定,符先生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理应提供笔迹或指纹进行鉴定,以证明刘先生签名和指纹是被人冒用的,但符先生却拒绝提供,因而裁定,符先生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仲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既然符先生认为合同为冒名签订,那就需要通过笔迹或指纹鉴定来证明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果鉴定结果证明确合同确系冒名签订,则鉴定费由银行负担,符先生无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不缴费,均视为没有证据。

  “被贷款” 谁之过?

  针对符先生“被贷款”的审核把关情况,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方面表示,对涉及贷款业务的任何自然人,在身份核实、婚姻状况、收入负债等,中国银行上步支行都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流程,在审批流程中,该行通过公安系统身份核实、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险记录、房产信息系统等外部机构进行了身份核实、还款能力核查、资产与负债比等严格流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明则认为,案件核心事实还有待通过司法鉴定等方法来进一步明确,如果《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不是符先生的,可能是相关业务员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没有按照银行操作规程调查核实保证合同订立人是否与身份证记载的身份信息一致,放松了本该严格把关的资料真实性审核。

  此外,实际借款人刘某某冒用受害人符先生的证件作为实际担保人,涉嫌诈骗银行贷款,而且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符先生的经历并非孤例。

  捂紧身份证 不当“冤大头”

  受访专家表示,深圳这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意义和警示作用,在身份证指纹登记信息尚在推进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身份证丢失后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办,补办期间及之后,身份证倘若被冒用,失主免责。但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否则可能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承担败诉风险。

  第二,市民在办理事项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要在上面写明“本复印件仅供办理某某事项之用,再复印无效”,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深圳市仲裁委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是在自己知晓的情况下,在空白的纸张上签名并交给亲属或者其他人,之后被他人私自拿去办理业务,法律仍然是默认为真实签名,对此需要特别慎重,注意避免出具签字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此外,对于用证单位来说,“安全性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交易各方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履行好谨慎审核的义务。”许小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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