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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老罗英语”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4-03-01 13:0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法制网北京2月28日 记者李松 因认为罗永浩在一次演讲中,利用自己的照片、姓名做广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方舟子将罗永浩任董事长的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罗英语)、至圣嘉德培训学校、上海全土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该案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后,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了解,该案缘起于2012年夏季罗永浩在北展剧场做的一个演讲,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上供网民在线浏览和下载观看。方舟子认为,该视频的前半部分,演讲者罗永浩未经其同意,就将他的肖像用于“老罗英语培训”的广告,在北展剧场展示;同时,没经他授权及同意,就以“方舟子”的名义,谎称“老罗英语培训机构”系“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审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误导、欺骗消费者,侵犯了其姓名权;网站提供的视频在线浏览、上传和下载服务,大幅使用方舟子照片,且出于盈利目的恶意违法使用,侵害其肖像权。方舟子认为,老罗英语是在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达到宣传其英语培训产品和企业信誉的目的。

  上午的庭审,方舟子与罗永浩均未现身,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该演讲性质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上。方舟子认为,该演讲获得50余万元的票款收入,虽然罗永浩表示该笔钱做公益用途,但缺乏证据支持。此外,方舟子还认为,罗永浩在演讲过程中,将老罗英语的培训产品、即将上市的手机业务等进行广告宣传,均属于商业行为,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即便被上诉人中并没有罗永浩本人,但方舟子与罗永浩在微博上打“嘴仗”的事实已经周所周知。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就以方舟子与老罗英语等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是方舟子与罗永浩之间的个人矛盾,方舟子未提交老罗英语等公司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证据为由,认定老罗英语等不构成侵犯人的肖像权。所以,此次庭审中,北展剧场的那场演讲是否营利成了庭审焦点。

  老罗英语的代理律师辩称,涉案视频中,罗永浩的个人演讲无营利目的,其内容大部分是涉及‘西门子打假’和手机的,并非针对英语,只小部分使用了方舟子的姓名和肖像,且该肖像不作为商业用途,是辅助资料作用。“方舟子是公共人物,其对于姓名和肖像被使用,应当有高于普通民众的义务,且从视频整理来看,该视频没有作商业推广经营使用,故不是侵权视频。”老罗英语的代理律师说。

  此外,被上诉人之一的全土豆公司被方舟子指出其任由公众下载、观看视频,使得侵权行为得以传播,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将办学许可证租借给老罗公司使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方舟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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